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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合同无效的情形

发布者:曾凡凡律师|时间:2021年03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6598人看过


一、现有法律对合同无效的规定:

《合同法》(1999101日实施)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总则》(2017101日实施)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民法典》合同无效之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注: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八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11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因此,《民法典》实施后,《合同法》和《民法总则》失效。《合同法》52条,合同无效的情形不再适用。《民法典》总则编是对《民法总则》的继承,《民法典》对合同效力的规定与《民法总则》同。《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效力基本没有规定。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可以得出合同无效有以下几种情形: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2. 合同双方以虚假的意思签订的合同;

3.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4. 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5.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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