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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XX公司与桂林市XX公司、XX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年06月10日 | 发布者:左明超 | 点击:17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桂林XX公司与桂林市XX公司、XX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桂0305民初1185号原告:桂林XX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律师观点分析

桂林XX公司与桂林市XX公司、XX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0305民初1185号
原告:桂林XX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物管员,
被告:桂林市XX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54年6月25日生,桂林市七星区七星XX业主,住柳州市城中区,
原告桂林XX公司诉被告桂林市XX公司、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2017年9月11日,原告桂林XX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桂林XX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计171.5元,邮寄费41元,公告费35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应退171.5元),由桂林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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