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桂林XX公司与桂林市XX公司、XX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0305民初1185号
原告:桂林XX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物管员,
被告:桂林市XX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54年6月25日生,桂林市七星区七星XX业主,住柳州市城中区,
原告桂林XX公司诉被告桂林市XX公司、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2017年9月11日,原告桂林XX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桂林XX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计171.5元,邮寄费41元,公告费35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应退171.5元),由桂林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