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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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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

发布者:赵发贵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1日|分类:刑事辩护 |894人看过

非法经营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依据法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指自然人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经营罪的特征:

 一、主观上: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即主观上为故意。

二、客观表现为:实施了法条规定的上述四种行为【前三种行为很容易认定,但第四种行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之规定较为模糊,需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及最新立法对其进行认定。比如,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情节严重的,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非法进行电信业务经营的,非法经营药品、烟草、信用卡(开展套现业务)、彩票以及相关金融产品(如,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未经核准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等诸多情形均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三、本罪对行为主体无身份要求,年满16周岁以上,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均可能构成本罪。

四、本罪的犯罪对象不特定。

五、本罪行为后果,需扰乱市场秩序,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具体对情节严重的把握,实践中较困难,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结合司法解释规定灵活处理【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修订)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一)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二)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三)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 (四)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第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六、本罪属于兜底性质的罪名,俗称“口袋罪”理论界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体现在“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其他”理解界定问题。

七、本罪的处罚,构成本罪的5年以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处罚对象之合法财产)。对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直接负责的主管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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