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发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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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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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服务合同

发布者:赵发贵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6日|分类:抵押担保 |628人看过


居间服务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因业务需要,缺乏资金,并获知乙方能够提供银行(其他机构)贷款的相关信息并协助甲方完成贷款,现委托乙方协助办理银行(其他机构)贷款业务。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同意委托乙方,协助办理银行(其他机构)贷款,乙方同意接受委托,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并严格履行,以达到双方目的。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期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办理银行(其他机构)贷款业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

2、乙方应尽力为甲方通过银行(其他机构)向甲方发放贷款____________(大写)人民币。

3、贷款期限____年。

  第二条:居间人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可以向银行(其他机构)表明其为甲方的居间人,并可以向银行(其他机构)介绍甲方贷款的相关情况。

2、乙方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即按照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内容为甲方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个月内完成居间服务内容。

3、乙方对甲方所贷款不承担任何性质的担保责任。

4、甲方应配合乙方与银行(其他机构)洽谈,不得无故推迟和拒绝。

5、甲方应按协议要求向乙方支付相应服务费用

  第三条:居间报酬、费用及支付方式

1、若通过乙方居间服务,甲方与银行(其他机构)签订贷(借)款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实际所得贷(借)款金额的    %作为乙方酬金。

2、若乙方未能促成银行(其他机构)与甲方签署贷(借)款合同,且甲方未实际得到该银行(其他机构)发放的贷款,乙方收取甲方支付酬金及利息退回甲方,但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其为甲方提供居间服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所谓必要费用是指:有关评估报告、公证及必要的差旅费等费用。

  第四条: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在对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预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商业秘密的全部和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合同的生效、解除及管辖法院

1、本合同经甲方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或乙方需要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1)本合同有效期为酬金支付完毕,本合同自动解除。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国家政策法规调整致使本合同履行可能违法的;

5)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7)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3、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双方承诺

1、乙方应本着诚信、高效的职业精神为甲方提供优质的服务;

2、甲方为所提供的一切资料负责,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3、甲方不应要求乙方做出有违反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的事情。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或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或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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