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亮喜欢购买彩票,梦想着能中大奖,但是运气欠佳,债务缠身。一天晚上,阿亮半夜两点撬门进入彩票站,由于不会操作彩票机,他只能带走了柜台内散落的几张刮刮乐彩票,面值共计60元。当晚,阿亮刮开奖票后发现,中了累计10900元的奖金。几天后,阿亮去兑奖时被抓获。
对于阿亮的盗窃数额应如何计算,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按彩票面值计算,即阿亮的盗窃金额为60元。因为阿亮刮开彩票中奖之后,并未兑奖就被抓获,阿亮并未实际取得中奖金额,其实际取得的金额为60元,不应以中奖金额计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按中奖金额加彩票面额计算犯罪金额。因为阿亮已经将彩票刮开且中奖,虽然犯罪嫌疑人没有成功兑奖,但是奖金已经处于失控状态,且彩票站不止一个,阿亮领取彩票的途径广泛,故阿亮属于犯罪既遂,应按中奖金额加彩票面值即10960元计算盗窃金额。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阿亮构成盗窃罪,盗窃金额应按10960元计算。主要理由如下: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元春华 赖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