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发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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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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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索债也犯罪 非法拘禁他人终获刑

发布者:赵发贵律师|时间:2018年12月03日|分类:刑事辩护 |514人看过


为追索债款,林某山伙同他人采取不当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日前,电白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某山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后,被告人林某山服判不上诉。

案情回放


被告人林某山、周某俊(在逃)、“阿才”(身份未明)三人与被害人何某明存在债务纠纷。2016年9月24日19时许,周某俊与“阿才”等人在电白区林头镇一饭店处,持刀将何某明挟持至一辆小车上,随后搭载至电白区旦场镇一荔枝园处。林某山随后到达现场要求何某明还钱,后何某明通过手机转账2万元到林某山的老婆曾某的一农业银行账号里,转账成功后,何某明再签下10万元《借据》给林某山。当日21时许,何某明才逃离现场。在林某山等人限制何某明人身自由期间,何某明被殴打,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明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裁判理由



电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山为追索债务,结伙使用暴力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刑罚。

林某山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林某山到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具有殴打情节,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林某山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电白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处罚。


法官提醒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经济交往逐渐增多,引起经济纠纷不可避免,经济纠纷产生后,要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主张权利,切莫使用非法手段,否则可能“有理”变“无理”,走上犯罪道路,反而受到刑事处罚。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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