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发贵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27日 11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乐山市金口河XX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X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四川精伦(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发贵,四川精伦(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曲,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松,四川新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乐山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
法定代表人:谭X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焰,女,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上诉人乐山市金口河XX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曲及原审第三人乐山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乐山市金口河XX矿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乐山市金口河XX矿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乐山市金口河XX矿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收取),由乐山市金口河XX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