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发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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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乐山部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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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赵发贵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27日 11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乐山市金口河XX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X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四川精伦(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发贵,四川精伦(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曲,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松,四川新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乐山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

法定代表人:谭X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焰,女,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上诉人乐山市金口河XX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曲及原审第三人乐山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乐山市金口河XX矿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乐山市金口河XX矿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乐山市金口河XX矿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收取),由乐山市金口河XX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赵发贵,男,羌族,毕业于四川大学,本科学历。电话:13808096046,现为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乐山分所执业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乐山
  • 执业单位:四川精伦(乐山)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1120********0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