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东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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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第六期: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的4大误区!

发布者:江东剑律师|时间:2021年07月01日|分类:合同纠纷 |506人看过

据统计,2020年全国有61万对夫妻离婚,其中大部分是协议离婚。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大部分是无效的,看上去你得到了很多财产,但其实不然。

 

1??【各自债务各自负担】——你仍有可能要为对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之间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归一方所有,或者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中约定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享有并承担各自的债权债务。

 

??但若第三方(主要是指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并不知晓夫妻间的约定,则该协议仅对夫妻二人有效。

外仍然要以其全部财产(包括婚前财产、离婚后的个人财产)承担共同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2??【名下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如离婚后发现对方还藏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就没有办法要求分割。

 

离婚协议里,常见的是“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但前提是,双方对彼此的经济状况都很熟悉。否则轻易在离婚协议中写上这一条,可能会给自己带来无尽的后悔[失望R]

 

如果一方名下隐匿了大量财产,另一方毫不知情,稀里糊涂就签了离婚协议。等到发现对方隐匿的财产时,就悔之晚也。原因是离婚协议中有“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即使吃了大亏,也很难打赢官司。

 

3??【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仍可能因对方债务问题而被强制执行。

 

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一般不得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强制执行),但可排除债权成立在后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

 

4??【股权登记在对方名下,离婚协议约定归你所有】——如未办理过户手续,则不是你的财产。

 

离婚将股权分配给配偶的,配偶获得股权仍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

 

综上,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非都有效,再约定时建议小伙伴们多咨询律师朋友,充分了解法律规定,避免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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