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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发布者:何丹丹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4日|分类:刑事辩护 |2778人看过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理由在于:因果关系不是故意犯罪的认识内容,据此,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前提是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与结果之间根本不具有因果关系,则不属于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所讨论的内容。


【例1】老王欲杀A,遂将A推入水井,想淹死A。没想到,井中根本没有水,A被摔死。本案中,老王的行为与A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老王属于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成立犯罪既遂。


【例2】老王欲杀A,朝A砍了一刀之后离开。A在去医院就医途中,被另一机动车司机B撞死。本案中,老王的行为与A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既然不存在因果关系,老王自然就不属于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自然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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