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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丹丹律师
执业资质:1610120**********
执业机构:陕西佐策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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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何丹丹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9日|分类:医疗纠纷 |436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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