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陕0625刑初102号
被告人刘登武,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文盲,陕西省志丹县人,住志丹县,无业。
2000年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2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元,2006年12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后两次依法裁定减刑4四年,于2013年9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绑架罪被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志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志丹县看守所。
2020年8月18日14时,被告人刘登武酒后在志丹县XX镇XX村家中,用杀猪刀顶在其女儿刘某乙胸口,向妻子张某某索要5000元现金,威胁称不给钱就要杀了女儿刘某乙、妻子张某某及父亲刘某甲三人,张某某害怕丈夫刘登武将女儿刘某乙杀害,从家中拿出3000元现金给了刘登武,刘登武拿上钱逃离现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登武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绑架他人,当场勒索现金3000元,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刘登武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