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某建筑公司拖欠原告某工贸公司货款18万余,经法院审理和强制执行仍未获得清偿。经查询,该建筑公司钰近期被吊销营业执照,处于吊销未注销的状态,鲁强律师遂代理原告起诉该建筑公司股东,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金山区法院受理本案后经审理,认定被告在建筑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开始清算,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债权,依法判令两被告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支持原告诉请。
律师点评:公司在出现被吊销执照等法定解散事由后,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因未在法定期限内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损失的,应当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造成公司财务账册或主要财产等灭失,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因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