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为公司之间的借贷纠纷,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企业之间的借贷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有所不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为实践性合同,自实际提供借款时生效;而企业之间的借贷为诺成性合同,合同签订即生效。
本案债务人借贷本金逾千万元,借款协议亦为债权人委托笔者所拟,协议附有担保条款,由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两名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借款的利息和支付方式。
借款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能按期还款,债权人遂委托笔者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8)沪0118民初12554号。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债务人同意支付全部借款本息。民事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可申请强制执行。
通过本案的处置,不难看出在订立法律关系之初,聘请律师起草相关文件可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万一后续发生纠纷也可最大程度减少维权难度、成本,提高成功维权几率。另一方面,本案原告提起诉讼的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给被告施加压力,有利于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