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继续强调机动车要有礼让意识的同时,全国多地也陆续针对行人和非机动车的违规行为采取警戒、惩罚措施。
从“谁弱谁有理”到“谁错谁担责” 规则意识正在社会生活最细微处 得到重视和确立 因向某在电动车临近时转身下台阶横过道路具有突然性,致使熊某反应不及发生碰撞,且事发后逃逸,过错程度较大;而熊某的电动车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且有超速行为,过错程度较小。最终交警部门认定向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 向某与熊某达成和解协议 向某支付了全部赔偿款15万元 被告人向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疏于观察路面情况横过道路,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事故发生后逃逸,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向某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同时其能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谅解,也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交通肇事罪并不要求特殊主体 只要承担的事故责任达到法律规定 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都可以构成这一罪名 也就是说 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 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 行人同样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构建和谐交通秩序,需要行人和驾驶人共同增强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行人的“小违法”也可能带来“大灾祸”。在日常出行时,万不可为图一时方便而违反交通规则,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第一时间救助伤者并及时报警。 END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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