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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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松原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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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作者:许迪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5次举报


一、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主体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这是共同危险行为成立的基本条件之一;

2、共同的危险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

3、行为具有危险性;

4、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如果是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所致,即为共同侵权行为人。

5、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许迪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专业,现任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从事法律工作15年,具有国家级法律顾问资格,实际应用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松原
  • 执业单位: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220720********5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