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子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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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是关于消费者切身权益的法律知识?

发布者:曾子浩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6日|分类:消费权益 |653人看过

场景一:买了一个名牌包,结果发现是个A货,怎么办?

场景二:买了一台新手机,结果发现是翻新机而且使用过程中由于电池爆炸把手都炸了,怎么办?

场景三:买了一份甜点,结果吃完了却因为食品变质导致拉肚子,怎么办?

生活中,我们作为消费者如果遇到类似上述的问题,我们可以主张什么权益,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我们常说“退一赔三”以及“假一赔十”是什么意思呢?今天我就详细地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一、普通商品情形。

假设我们遇到了场景一或场景二的情形,我们可以向产品的销售商或者生产商主张“退一赔三”。主要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退一,很好理解,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成立合同关系,经营者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合格商品或服务,消费者解约退款;赔三,就是对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既然是赔偿,前提就是经营者存在消费欺诈行为。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才算是消费欺诈行为呢?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5、6、13、16条详细规定了消费欺诈的情形

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第十三条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二)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第十六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遇到上述普通商品购买时我们被经营者欺诈,我们能够主张的赔偿款项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产品价款(或服务费)+3倍价款惩罚性赔偿的保底伍佰元 或(2)损失+2倍损失惩罚性赔偿的保底伍佰元)。

举例子:1、场景一中,假设名牌包购买了100元,你就可以向销售商要求退掉这个包包,返回100元,同时你可以主张三倍的价款赔偿金(即300元),但因为惩罚性赔偿保底是500元,即你应该是可以获得100元+500元=600元。2、场景二中,假设手机购买了1000元,你炸伤了的手治疗了800元,你可以选择主张(1)1000元+3000元=4000元;或者主张(2)800元+1600元=2400元;很明显,我们应该主张4000元的赔偿。

二、食药品情形。

食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可以适用《食品安全法148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简单来说,食药品的赔偿款项计算方法:(1)损失+10倍价款(惩罚性赔偿的保底壹仟元)或(2)损失+3损失(惩罚性赔偿的保底壹仟元)。

举例子:场景三中甜点价值10元,但你食用后导致肠胃炎,去看病花费了500元,那么你可以主张:(1)你的损失是500元,惩罚性赔偿是100元(10倍的价款10元=100元),但惩罚性赔偿的保底是1000元,所以合共1500元;(2)你的损失是500元,惩罚性赔偿是1500元(3倍的损失),所有合共2000元;我们可以选择赔偿数额较高的主张2000元。

以上就是今天讲的消费者可以主张的权益计算方法,当然,如何举证,如何提出诉求,向谁主张,后面如果有机会我将一一向大家介绍的,如果有任何法律问题,您也可以加我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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