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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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向父亲和继母主张房屋居住使用权,法院如何认定

作者:王辉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8日分类:案例分析浏览:518次举报
2021-05-18

基本案情

   王xx是王x和案外人张xx的女儿,王x与案外人张xx离婚协议约定涉案房屋归王x所有,王xx由王x抚养,后,王x随王xx在涉案房屋居住,户口也迁至涉案房屋。2006年10月10日,王x和李xx结婚后,李xx无故不让王xx在涉案房屋居住,2017年除夕夜将王xx赶出家门。王xx认为父母协议离婚时之所以把房屋产权归王x,就是因为王x需要抚养王xx,王x必须保证王xx能够在涉案房屋内居住。李xx无故不让王xx居住在涉案房屋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1、要求确认对北京市xx房屋(简称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李xx辩称,不同意王xx的全部请求,王xx对涉案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涉案房屋是王x与李xx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涉案房屋未设置任何用益物权,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王xx主张居住权无任何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查明

   王x和案外人张xx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王xx。2004年12月3日,王x与案外人张xx离婚,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北京市xxx室二居室归案外人张xx所有,房屋尾款由案外人张xx支付。捷达汽车和涉案房屋归王x所有,房屋首付款及月供款均由王x承担;婚生女王xx由王x抚养。

   王x还曾书写《承诺保证》,内容如下:我本人王x与案外人张xx离婚,为女儿王xx健康成长,我作出郑重承诺:1、我和王xx的户口尽快迁至xxx房屋。2、不管我再婚与否,必须保证王xx在舒至房子里有独立的房间居住,并在xx附近上学。2004年2月16日,涉案房屋登记至王x名下。

2006年10月10日,王x与李xx登记结婚。2008年5月7日,涉案房屋产权变更为王x与李xx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居住使用权王辉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关于居住权,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没有相关规定,本案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根据上述规定,设立居住权需居住权人与所有权人订立书面合同且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

   本案中,王xx依据王x与案外人张xx签订的离婚协议及穆清海单方书写的承诺主张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首先,王x与案外人张xx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王xx由王x抚养,涉案房屋归王x所有,王x与案外人张xx分割房屋时未为王xx设立相应权利;其次,王x单方承诺王xx可在涉案房屋中居住,该承诺是王x作为王x监护人应履行的监护义务,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居住权;再次,王x与李xx再婚后对涉案房屋进行了产权变更,王xx与现房屋所有权人王x、李xx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亦未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基于以上论述,法院认为,现王xx作为成年人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无权利基础,其主张既不具有民法典施行前的相关法律依据,亦不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并无不当。


 王辉律师,北京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长期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离婚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1110120********64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