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的效力问题
基本案情
原告郑某诉称被告系杨x妻子,双方无子女,原告系杨x母亲。杨x于2017年x月x日去世,生前有与被告共有的涉案房屋一套及存款等其他遗产。杨x去世后,双方未就杨声遗产分割达成协议,杨x遗产均由被告控制,故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杨x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号房屋的百分之二十五的产权份额。
被告王x辩称:原告所述亲属关系属实,杨x在2017年8月24日留有遗嘱,表明涉案房屋杨声的份额归我所有。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系杨x母亲,被告系杨x妻子,198x年x月x日与杨声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杨x于2017年x月x日去世,除本案原、被告外,杨声无其他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被告出示了杨x作为立遗嘱人签字按指纹的打印遗嘱,内容为涉案房屋及其与被告的存款中属于其本人的部分均由被告继承,立遗嘱日期为2017年x月x日,其中月份日期的数字为手写,其余均为打印。被告据此主张涉案房屋应当归被告所有,原告对此不予认可,称该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和自书遗嘱的形式,应属无效。
判决结果,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号房屋百分之二十五的份额归原告所有,其余百分之七十五的份额归被告所有。
王辉律师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涉案房屋系杨x及被告婚内购买取得的财产,系其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杨x应当享有涉案房屋百分之五十的份额,该份额应当作为遗产予以分割。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本案中被告出示的遗嘱为打印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及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亦没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证据表明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全程制作完成,故该遗嘱无效。原告作为杨x的继承人之一要求继承涉案房屋百分之二十五的份额的请求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