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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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律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被法院查封,法院判决买房人承担50万元的违约责任

作者:王辉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4日分类:案例分析浏览:1392次举报
2022-10-14

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 )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诉合同及补充协议系签字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及二被告、第三人xx中介公司均认可涉诉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19年4月9日解除,对此,法院予以认可。涉案房屋被查封,二被告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导致涉诉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故二被告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具体数额,因二被告提出违约金过高的抗辩意见,原告对其主张的损失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法院将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二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酌定。

 

【基本案情】

原告张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违约金33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1日,原告与二被告签署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确认函、说明等材料;同日,原告、二被告及第三人签署了《补充协议》、《居间服务合同》、《房屋交易保障服务合同》。上述合同及协议等,约定了原告购买二被告名下坐落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房屋总价款为1680万元;同时,对原告支付定金、付款及二被告对房屋权属的承诺、交房、居间费的支付等各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均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签署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9年3月1日、3月13日向二被告支付了定金共100万元;原告于2019年3月7日向第三人xx房产中介公司支付了居间代理费36.96万元,向第三人xx公司支付了保障服务费6.72万元。2019年3月18日,原告从被告、第三人xx中介公司处得知涉案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后原、被告对解除合同及赔偿一事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认为,二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诉如所请。

 

被告刘x、赵x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合同签订及涉案房屋被查封情况属实。因二被告在出售涉案房屋时对查封一事并不知情,对涉案房屋无法正常交易不存在过错,且为避免损失扩大,已于2019年4月17日向原告发送律师函,可见双方整个交易时间跨度很短,不足以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这期间的房价波动也不大。故若法院认为被告违约,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酌减。


第三人xx中介公司述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针对我方,我方无意见发表。


第三人xx公司述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针对我方,我方无意见发表。

 

【法院审理查明】

2019年3月1日,原告(买受人)与二被告(出卖人、共有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涉诉合同),约定原告购买二被告名下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即涉案房屋,建筑面积202.54平方米,房屋性质为已购公有住房(若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需取得《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经出卖人和买受人协商一致,房屋成交价格为1250万元,该房屋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设备等作价430万元。出卖人承诺出卖人对该房屋享有合法权利,该房屋无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形。如一方违反前述承诺,导致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守约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另一方,并由违反承诺方按照成交总价款的20%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同日,原告(乙方、买受方)、二被告(甲方、出卖方)与第三人链家公司(丙方、居间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涉案房屋作价总计1680万元,为甲方净得价。乙方于2019年3月1日将第一笔定金10万元以自行划转的方式支付甲方;乙方于201年3月14日前将第二笔定金90万元以第三方担保支付的方式支付甲方。乙方支付首付款时,已支付的定金视为首付款的一部分。甲乙双方同意应于2019年9月29日前共同办理房屋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该房屋被查封或限制转让,导致乙方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甲方构成根本违约,且乙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甲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涉诉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3月1日分别向被告刘x、赵x各转账5万元购房定金。2019年3月13日,原告分两笔将共计90万元定金打入理房通相关账户。同日,第三人xx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在微信群里通知原告及二被告,原告的第二笔定金已打入理房通里。2019年4月12日,案外人北京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风险告知书》,提示根据原告和二被告提供的材料,该公司对原协议中约定的过户前担保支付购房款/定金条件进行了审查,原协议约定的过户前担保支付购房款/定金条件:未达成。未达成原因:该房屋当前有异议登记等。后,原告要求解除相关合同、退回已付定金,并承担涉案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双方协商未果,故成此讼。

庭审中,二被告提交2019年4月20日《xxx履约支付服务协议-解除协议》,证明二被告为防止损失扩大,在xxxAPP提交解除协议申请,但原告不同意解除。对此,原告表示,该解除协议写明甲乙丙三方互不承担其他任何法律责任,不符合事实,原告据此拒绝签署该份协议。

本案诉讼中,2019年5月22日,原告收到二被告退回的定金10万元。2019年6月8日,原告收到了退回的90万元。

另,因案外人王xx申请,就王xx与本案二被告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xx法院于2019年3月9日出具(20xx)京xx民初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登记在二被告名下坐落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即涉案房屋。

 

【法院判决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违约金50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纠纷律师解析】

房产纠纷王辉律师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诉合同及补充协议系签字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及二被告、第三人xx中介公司均认可涉诉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19年4月9日解除,对此,法院予以认可。涉案房屋被查封,二被告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导致涉诉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故二被告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具体数额,因二被告提出违约金过高的抗辩意见,原告对其主张的损失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法院将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二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酌定。

 

 王辉律师,北京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长期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离婚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1110120********64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