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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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产房买卖律师:房产中介未告知办理央产房上市审批事宜,不免除卖房人未按时办理上市审批手续的违约责任

作者:王辉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3日分类:案例分析浏览:838次举报
2022-10-13

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 )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原、被告就xx号房屋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就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现各方认可因被告未能按时办理央产房上市手续,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虽表示因第三人原因致被告就央产房上市手续一节不充分知情,但本案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第三人在居间合同项下是否对被告构成违约,不影响被告在房屋买卖合同项下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对被告该项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另需说明的是,如各方主张第三人存在违约行为,可在居间合同项下另行主张。

 

【基本案情】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就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以下简称xx号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2、被告返还原告定金10万元;3、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1434000元;4、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6万元;5、被告赔偿原告财产保全保单保函费用33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11月3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并于同日与第三人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xx号房屋。现原告已付定金10万元,并已付第三人居间费61500元。因xx号房屋属央产房,需办理上市手续,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无法提供购买房屋的原始付款记录,导致未能办理上市手续,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就此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享有解除权。原告就此于2020年1月27日向被告邮寄解除合同通知函,被告于1月28日签收,因此应认定合同于1月28日解除。被告并应退还定金,给付原告违约金,就原告实际损失,第三人现已退还居间费61500元,原告存在房屋溢价损失约100万元。

 

被告辩称:同意解除合同,同意返还定金10万元。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均应由第三人承担。xx号房屋属央产房,但签订合同时,第三人仅告知需提交身份证、房产证,第三人作为专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告知被告需办理央产房上市手续。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积极履行义务,于11月6日即申请办理央产房上市,但须提交购房原始付款凭证,被告未找到也无法确认有购房款发票或收据,被告打印相应时间的银行流水,亦未能体现付款情况,且xx号房屋交易无需交税,也无法通过补税的方式提供,因此,未能办理上市手续,合同因此无法继续履行。被告认为是存在上市政策的变化,因为被告按照此前对政策的了解,是可以办理上市手续的,此构成不可抗力。此外,如无法认定不可抗力,第三人未就此向被告提示告知,存在服务瑕疵,应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如法院认定被告无需负担违约金,申请予以酌减。

 

第三人房产中介述称:原告诉讼请求与我方无关,仅就案件事实陈述意见。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确因被告无法提供原始付款记录,导致未能办理央产房上市手续,第三人现已退还原告居间费61500元。X号房屋现市值约770-780万。

 

【法院审理查明】

原、被告于2019年11月3日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xx号房屋,该房屋属已购公有住房(若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需取得《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双方当事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出卖人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出售经纪服务合同,机构名称即第三人;该房屋成交价格为680万元,该房屋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设备等作价为37万元;出卖人承诺该房屋已符合出售条件,如因一方违反前述承诺,导致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守约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另一方,并由违反承诺方按照成交总价款的20%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原、被告并于同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告于2019年11月3日向被告支付定金10万元,于被告办理完毕央产上市当日向被告支付定金20万元;双方同意在2019年12月17日前共同前往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被告逾期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超过十五日的,被告构成根本违约,且原告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出现上述根本违约情形的,被告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出台新的限购政策且该限购政策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交易房产被告最迟在2019年12月4日之前办理完毕央产上市出售许可,因被告个人原因导致的未能按约定办理完央产上市审批手续,被告需按照《买卖合同》约定总房价款的20%承担违约责任,如因国家政策原因导致央产上市无法办理,则三方免责解除签订的《买卖合同》及附属合同、补充协议。

原、被告及第三人并于同日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写明原、被告经第三人提供居间服务签订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第三人支付居间代理费61500元。

庭审中,各方认可原告已付定金10万元,已付第三人居间代理费61500元。各方认可因被告无法提交购房原始付款记录,致未能办理央产房上市手续。

后原告于2020年1月27日向被告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写明因被告未办理央产房上市手续,解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上述《解除合同通知书》于1月28日签收,被告认可系被告地址,但表示系他人代收。庭审中,原告、第三人认可第三人已退还原告居间代理费61500元。

 

【法院判决结果】

一、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将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

二、驳回原告的全部本诉诉讼请求。

 

【央产房买卖律师解析】

央产房买卖王辉律师认为,原、被告就xx号房屋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就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现各方认可因被告未能按时办理央产房上市手续,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虽表示因第三人原因致被告就央产房上市手续一节不充分知情,但本案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第三人在居间合同项下是否对被告构成违约,不影响被告在房屋买卖合同项下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对被告该项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被告虽主张因央产房上市新政导致无法办理相关手续,但未就此举证,本院亦难以采信。基于上述认定,被告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享有解除权,现原告《解除合同通知书》向被告地址邮寄,于1月28日签收,应认定合同于2021年1月28日解除。就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现合同解除,被告应返还定金10万元。就原告第三项诉讼请求,被告应给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约定过高,被告亦申请予以酌减,综合考虑被告违约行为、原告实际损失、已付款等,酌情判定被告给付违约金20万元,但相关诉讼费仍由被告负担。就原告第四、五项诉讼请求,无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另需说明的是,如各方主张第三人存在违约行为,可在居间合同项下另行主张。


 王辉律师,北京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长期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离婚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1110120********64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