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 )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要求分的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应当指出,原告的户籍非京籍,而该房屋属于政策性限价商品房,并结合本案现有证据,由被告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更为适宜,被告应对原告进行补偿。基于此,原告要求分得该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诉争房屋为双方共同共有,被告应给付原告50%份额的补偿,被告要求多分份额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因该房屋为限价商品住房,诉讼中,经评估鉴定扣除35%土地收益后的房屋价值为88.34万元,故被告应按照88.34万元的标准的50%并扣除剩余贷款金额后给予原告补偿。同时,原告在双方离婚后亦偿还了部分房屋贷款,截止到2021年6月还款的金额为59384.43元,被告应将该笔钱款给付原告,该房屋的剩余贷款由被告继续偿还。
【基本案情】
原告刘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287476.15元;2、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6年4月24日由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双方离婚时因诉争房屋未取得产权而没有进行分割,现原、被告双方已取得该房屋的产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张x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请求诉争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228244.77元。诉争房屋是使用被告的资质申请的,被告名下无独立住房,无法承担北京地区高昂的房价,而且原告已经分得了一处住房,现诉争房屋由被告实际使用,原告本人并不在北京生活,根据物尽其用原则,诉争房屋应归被告所有。另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拒不偿还贷款,该房屋的贷款由被告偿还,然而在离婚后原告为了多分财产,多次强行将还贷账户设置为自己账户,剥夺被告还款的权利。故被告在房屋份额上应予以多分。同时,本案诉争房屋系限价房,无法按照现有商品房的价格给予被告补偿。
【法院审理查明】
原、被告双方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4年3月10日,原告刘x、被告张x与北京xx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原、被告双方购买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该房屋为限价商品房);购房款为498150元。合同签订后,原、被告交纳了首付款158150元。2014年9月,原、被告双方与xx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借款34万元,用于偿还购买诉争房屋的房款,借款年限为30年,2014年10月15日其开始偿还贷款。2016年4月22日,原告刘x、被告张x与北京xx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确定诉争房屋的购房款总金额为497795元。2016年4月24日,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2017年10月,原、被告双方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现原告持诉称理由诉至法院。
诉讼中,原告申请对诉争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2019年10月,法院委托北京xx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2020年2月16日,北京xx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不考虑上市年限限制且扣除土地收益后的市场价值为135.91万元;扣除35%土地收益后的价值为88.34万元。庭审中,被告表示从2014年10月至2018年11月,被告共还款19个月,离婚前都是被告承担还款义务,还款时间为2014年10至2016年5月,一共偿还了34516.32元;离婚后,2016年6月至2017年7月,还款金额为25262.58元;后原告开始还款,双方争夺还款的权利,2018年10月被告又还款1804.47元。对此,原告表示予以认可。同时,原告称其从2017年8月截止到2020年3月共计还款55830.05元。2020年4月、5月,原告亦进行了还款,每月还款金额为1777.34元。截止到2020年6月1日,剩余贷款金额为307328.42元。原告亦给付被告此前已经产生并支付的购房款及税费9921.04元。对此,被告表示予以认可。
【法院判决结果】
一、坐落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归被告张x所有,原告刘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张x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该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张x名下,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等费用由刘x、张x各自承担百分之五十,该房屋的剩余贷款由被告张x继续偿还;
二、被告张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x上述房屋的折价款二十八万八千零三十五元七角九分;
三、被告张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x垫付上述房屋的贷款(截止至2021年6月)五万九千三百八十四元四角三分;
四、驳回原告刘x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离婚房产王辉律师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原系夫妻关系,后被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诉争房屋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因离婚时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尚未取得,故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对房屋没有进行处理,现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已经下发,原、被告双方要求依法分割该房屋,理由正当,法院予以准许。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要求分的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应当指出,原告的户籍非京籍,而该房屋属于政策性限价商品房,并结合本案现有证据,由被告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更为适宜,被告应对原告进行补偿。基于此,原告要求分得该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诉争房屋为双方共同共有,被告应给付原告50%份额的补偿,被告要求多分份额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因该房屋为限价商品住房,诉讼中,经评估鉴定扣除35%土地收益后的房屋价值为88.34万元,故被告应按照88.34万元的标准的50%并扣除剩余贷款金额后给予原告补偿。同时,原告在双方离婚后亦偿还了部分房屋贷款,截止到2021年6月还款的金额为59384.43元,被告应将该笔钱款给付原告,该房屋的剩余贷款由被告继续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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