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 )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本案中,张x2与北京xx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北京市xx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就地安置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拆迁方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对被拆迁人及被安置人进行安置的目的系为保障被拆迁人和被安置人的居住权益,依据《北京市xx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就地安置协议》及各方当事人确认,张x1系协议书项下的被安置人之一,对安置房屋享有相应的安置利益,张x1在协议书中的安置利益即体现为有权居住使用安置房屋。现安置房屋被张x2出售,张x1的安置利益灭失,张x2应对张x1作出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数额,张x1主张过高,综合考虑张x1对取得安置房屋的贡献、张x2实际缴纳安置房屋首付款并偿还贷款的情况、安置人口数量及安置房屋的售价,法院酌情确定补偿款数额为930000元。
【基本案情】
张x1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在北京市xx区xx房屋所占份额(1/3)所对应的房屋出售价格2143333.33元(出售总价64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兄妹关系。原告户口就在本案涉案房屋,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1999年xx大街拆迁,原告为了家庭和睦,签字同意以被告的名字买房,而不是自己直接拿走相应的拆迁款及奖励金额。拆迁时拆迁房屋地址户口本上有原告、被告两人,根据当年的拆迁政策:凡户口本上的人员,如果不选择回迁,每人能领到18万元的拆迁款以及1万元的奖励;如果选择回迁,每人能够得到15平米的政策性平价房(价格大概是1320元/平米),超出的平米数部分按商品房价格购买。当年原告同意回迁,并允许被告使用其15平米的政策性平价房购房,而没有选择领取拆迁款及奖励金额。因涉案房屋系拆迁所得,其中包含原告的相应份额,但是多年来被告无论是个人使用还是对外出租,都未给予原告任何的经济补偿和利益分配。2018年11月,原告得知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子售出。原告认为,原告享有涉案房屋相应份额的权利,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出售涉案房屋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张x2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见证据证明原告对涉案房屋有所有权,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该得到支持,涉案房屋与原告没有关系。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其户口在涉案房屋,但是户口在涉案房屋不代表对涉案房屋有所有权,户口利益和产权利益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其诉讼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法院审理查明】
案外人赵xx为张x1、张x2之母。
赵xx原承租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居室一间(总使用面积10.5平方米)。
2000年6月15日,经原承租人赵xx申请,及家庭主要人员张x1同意,将安置房屋购房人变更为张x2。
同日,张x2(乙方,被拆迁人)与案外人北京xx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北京市xx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就地安置协议》(编号:X-X),协议内容:根据《房屋拆迁许可证》西拆许字(2000)第xx号,甲方因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需拆除乙方在拆迁范围内xx大街x号公产房屋壹间,建筑面积13.97平方米。乙方现有户籍人口3人,应安置人口2人,分别是本人(张x2)、之兄(张x1)。甲方就地安置乙方壹居室壹套,地址为xx小区(设计号x号楼x门x号,建筑面积暂定为51.35平方米。乙方按优惠的房改成本价1108.2元/平方米购买部分的建筑面积13.97×1.01平方米,应预付购房款15636.37元。按房改成本价1485元/平方米购买,不享受相关优惠部分的建筑面积为31.03×1.01平方米,应预付购房款46540.35元。按经济适用房价格5000元/平方米购买部分的建筑面积为6.35×1.01平方米,应预付购房款32067.5元。应交纳公共设施维修基金个人负担部分为29.7元/平方米,乙方应交纳1525.1元。乙方共计应付95769.1元,所购房屋按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乙方应在2000年6月22日前全部搬迁完毕,首付全部房价款的20%,其余部分按规定贷款。协议签订后,安置房屋首付款及贷款均由张x2支付。
2004年10月27日,安置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坐落为北京市xx区x号院x楼x门x号(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张x2。
2018年2月30日,张x2与案外人牛xx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合同编号:xx),约定张x2将涉案房屋出售给牛xx,房屋成交总价为643万元,其中房屋主体价格为465万元,房屋装饰、装修和相关设施的补偿价格为178万元。
2018年7月1日,张x2与牛xx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x),约定张x2将涉案房屋出售给牛xx,房屋成交价格为465万元。该合同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备案。
2018年8月16日,安置房屋转移登记至牛xx名下。
【法院判决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张x2向原告张x1支付位于北京市xx区x号院x楼x门x号房屋安置利益补偿款930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x1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拆迁安置房王辉律师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张x2与北京xx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北京市xx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就地安置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拆迁方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对被拆迁人及被安置人进行安置的目的系为保障被拆迁人和被安置人的居住权益,依据《北京市xx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就地安置协议》及各方当事人确认,张x1系协议书项下的被安置人之一,对安置房屋享有相应的安置利益,张x1在协议书中的安置利益即体现为有权居住使用安置房屋。现安置房屋被张x2出售,张x1的安置利益灭失,张x2应对张x1作出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数额,张x1主张过高,综合考虑张x1对取得安置房屋的贡献、张x2实际缴纳安置房屋首付款并偿还贷款的情况、安置人口数量及安置房屋的售价,法院酌情确定补偿款数额为9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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