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辉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27日 10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4年鲁x与何x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何x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x村的厂房出租给鲁x,租赁期为10年。鲁x承租厂房后,经何x同意加盖了厂房的房屋,之后政府拆迁,并支付了拆迁款。鲁x认为加盖部分的房屋的拆迁利益应归其所有,故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鲁x的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鲁x委托北京市XX律师代理二审,王辉律师认为根据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加盖房屋拆迁利益应归鲁x所有,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鲁x的上诉请求,改判加盖部分拆迁利益归鲁x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