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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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XX与北京XX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辉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1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耿XX与被告北京XX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被告XX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耿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耿XX与XX公司就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永泰东XX楼×门×号房屋(以下简称×号房屋)存在口头房屋买卖合同关系;2、要求XX公司向耿XX赔偿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损失暂定50万元。诉讼过程中,耿XX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要求XX公司向耿XX赔偿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损失暂定200万元。增加诉讼请求为:诉讼费由XX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我是XX公司的退休职工。1998年,我从XX公司处购买了×号房屋,并于1998年4月24日支付44000元购房款,但XX公司未给我办理产权证。根据海淀法院(2017)京0108民初25349号民事判决书,×号房屋已经无法办理产权过户了。在不能办理产权的基础下,我对×号房屋享有的财产性权益大大降低,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不能办理房产证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XX公司辩称,我公司不认可与耿XX有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没有签署合同,没有约定必须给职工办理房产证。耿XX只交纳购房预售款,房屋一直由耿XX居住使用,且此后没有交纳任何租房费用。关于办理房产证一事,我公司一直积极办理,曾和开发公司有诉讼,这些事情耿XX都是知情的,我公司从没有置之不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据此确认如下事实:XX公司原名北京市XX四客运分公司,系由北京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第三、第五运营分公司于1998年合并组建。
1998年2月、3月,XX公司分别与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现已注销,注销后的权利义务由北京XXXX公司(以下简称首开公司)承继)签订《关于公汽27路XX门站点拆迁安置及补偿的协议》及《关于公汽27路XX门站点拆迁补充协议》,约定XX公司向XX公司补偿永泰东里×号楼×单元房屋,其中包括×号房屋。
耿XX为XX公司员工。1998年4月24日,耿XX向XX公司支付44000元,缴款单上显示“97年售房预交售房款”,其中房价42800元、维修基金1200元。XX公司将×号房屋交付耿XX使用至今。
庭审中,耿XX主张与XX公司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XX公司则对此不予认可,抗辩收取的款项为预交款。为此,耿XX向本院提交XX公司出具的《证明》1份,内容为“×号房屋为我单位退休职工耿XX同志的福利分房,该职工已按工龄购买该房屋,房屋产权证现正在办理中,特此证明。”XX公司对该《证明》真实性认可。
耿XX另向本院提交(2017)京0108民初25349号民事判决书及(2018)京01民终2674号民事判决书,显示XX公司将首开公司、北京XX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协助办理包括×号房屋在内的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将房屋过户至XX公司名下,该案中查明×号房屋尚未办理产权初始登记,不具备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条件,故判决驳回了对×号房屋过户的诉讼请求。耿XX据此主张×号房屋无法办理房产证,故要求赔偿不能办理房产证的损失200万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本案中,由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耿XX提交的缴费单、《证明》等相关证据可知,耿XX虽未与XX公司签订书面购房合同,但耿XX已支付房款及维修基金,亦一直使用×号房屋,XX公司出具的《证明》亦可证明耿XX购买×号房屋的事实,故耿XX主张与XX公司存在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耿XX与XX公司虽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但双方并未就办理房产证时间、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现XX公司积极通过诉讼推进办证进度,耿XX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情况,本院对其主张的损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耿XX与北京XX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之间针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永泰东XX×楼×门×号房屋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二、驳回耿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耿XX负担11250元,已交纳;由北京XX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负担1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王辉律师,北京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长期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现为北京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