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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遭低价抵债,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一起涉套路贷的房屋买卖纠纷案》

发布者:向小羽|时间:2025年08月01日|615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甲女与乙男原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在X省Y县经济小区自建房屋一栋(登记在乙男个人名下)。2022年4月,乙男因银行贷款到期,向丙男经营的“A商务”借款40万元做“过桥”,双方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7天利息3万元。后银行未再放款,乙男无力偿还。丙男遂找来表弟丁男及朋友戊男多次上门“催收”,乙男称遭拘禁、威胁。2022年6月9日,乙男在压力下与丁男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将市值逾百万元的房屋作价60万元过户给丁男,用以抵偿43万元债务。房屋过户后,丁男并未另行支付房款,甲女亦全程不知情。2023年,甲女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恢复登记。


二、判决结果
湖南省Y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1. 房屋系甲女、乙男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乙男单方处分构成无权处分;

  2. 丁男未实际支付对价,且双方存在阴阳合同,无法认定善意取得;

  3. 合同因虚假意思表示、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
    判令:
    一、确认乙男与丁男2022年6月9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二、丁男、乙男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房屋恢复登记至乙男名下,相关税费由二人依法分担;
    三、驳回甲女其余诉请;
    四、案件受理费9380元由丁男承担。


三、案件分析

  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房屋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无婚内财产约定,依法推定为共同共有。

  2. 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未经配偶同意的重大财产处分,配偶可主张无效。

  3. 善意取得的排除:丁男未支付合理对价,且交易背景存在“套路贷”嫌疑,不符合《民法典》第311条善意取得要件。

  4. 阴阳合同的效力:多份合同文本价格、税费负担均不一致,法院认定存在虚假意思表示,适用《民法典》第146条确认无效。

  5. 责任分担:合同双方均有过错,恢复登记所需税费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丙男与乙男之间借贷及代垫税费可另案处理。


四、律师点评
本案集中反映了“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产”及“职业放贷人逼债卖房”两大风险。
? 对配偶的提示:婚姻期间取得的不动产,即使登记在一人名下,也属于共同财产,重大处分须经双方同意。
? 对购房人的提示:交易前务必核实房屋权属、婚姻状况及共有情况,严格按市场价付款并留存付款凭证,避免因“低价抵债”被认定为非善意。
? 对放贷人的提示:以房抵债须遵循自愿、公平原则,任何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不仅导致合同无效,还可能触及刑事风险。
案件最终通过民事诉讼否定非法交易,为受害人挽回了核心财产,也向社会昭示:套路贷、虚假交易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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