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二三事
医患关系的矛盾冲突屡见不鲜,医疗纠纷案件也在逐年增多,每一起新闻都在揪着我们的心。医疗纠纷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具有显著的不同,医疗纠纷案件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复杂性,处理这类案件不单需要法律基础作为支撑,更需要一定的医学背景才能准确把握侵权损害类型,并从而找到攻克点。
医疗事故的引发原因都是在患者在就诊过程中或治疗结束后,才爆发了双方的矛盾。其中的原因各样,笔者暂不对此类进行一一赘述,本文仅针对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引发的纠纷进行二三事的探讨。
一、提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超过时效限制怎么办。
[真实案例]
A去某医院接受乙肝疫苗的接种,前后共三次。三个月后,A被查出来有乙肝。为了治疗,A在北京上海等地进行往返。治疗两年有余仍未见好转,A觉得是接种的医院出了问题,但是医院拒不承认,于是双方协议提请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是市医学会以申请已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律师解读]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期限的批复》规定:“患者或其家属提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就本案来看,A一直往返各地求医因此耽误了申请鉴定的时间,因此市医学会有权不予受理,但这不妨碍A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司法鉴定结论可以否定医疗鉴定结论吗。
[真实案例]
2020年7月,A在家中滑倒致左髋关节活动受限入院治疗,经X片诊断确诊为左髋关节脱位,医院决定为其实施全髋置换手术。术后,A始终昏迷但是院方未组织会诊,后A脑梗死进入紧急救治,但是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负轻微责任。后经司法鉴定,鉴定医疗结论为院方有过错,过错参与度为30%-40%。
[律师解读]
目前我国对于医疗事故的鉴定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医学会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二是通过司法鉴定部门进行的因果关系鉴定。由于二者的启动程序、鉴定人员的组成、鉴定方式、鉴定内容的不同,因此作出的鉴定结论也不尽相同。一般而言,从诉讼证据的角度进行分析,司法鉴定要优于医疗鉴定。因为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具有专门的鉴定知识和经验,又具备法律知识,因此容易理解法官的鉴定目的,能够有针对性的完成鉴定任务,方便法官在此基础之上进行审理,而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只注重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故,从诉讼的角度上来讲,司法鉴定明显优于医疗鉴定,一般以司法鉴定结论为准。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时,应当以最后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处理依据。
三、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真实案例]
A因患有严重感冒住院治疗一段时日,病情有所好转,但在一次服用了医院开的新药后,却突然浑身抽搐,口吐白沫,经抢救无效后死亡。A家人认为属于医疗事故,于是双方协议提请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市医学会出具了鉴定书,认为医院的治疗正确,A的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A的家人对此结论不服,将市医学院告上法庭,那么,A的家人可以将市医学院起诉吗。
[律师解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本案中,A的家人对首次鉴定结果不服,可以申请再次鉴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决定是否组织进行再次鉴定。但医学会是公益性的法人团体,对其鉴定不服,是不可以直接起诉的。另还需注意的是,15日的期限是从当事人收到鉴定结论的次日起开始计算的,而不是从收到鉴定结论的当日开始计算。
最后,想要叨叨一下医院见死不救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看病难、看病贵、不敢看病怕出事”已经成为了国内的常态,尽管《我不是药神》这部电影上映之后有了很大很大的改观,但是整体的就医看病环境还是令人望而却步。
还记得美国的一个段子,一个人晕倒了,但是听到有人说叫救护车的时候他非常坚持的说“不要叫救护车,我没有钱。”那么,在中国,如果一个人遇到了紧急的情况,但是他的身上没有钱,医院有没有救助义务呢?
如文所示:A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昏迷,但肇事司机逃逸,路人好心将A送往医院,但是手里的钱不够,没有办法足额交医疗费,值班的医务人员便未对A采取紧急的救助措施,直至A的家人将钱送来,但因为抢救不及时,A最终死亡。现A的家人以医院见死不救为由,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医院是否承担责任,应承担什么责任呢?
[律师解读]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该立即抢救。另外,《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也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故,医院作为公益单位,医生作为特殊职业,救治危重病人是法定义务,医院和医生不对危重病人进行紧急救治就是侵权,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抢救,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说点什么呢,“希望以后会越来越好吧,来吃个橘子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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