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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人的中介魂”,被跳单了气死人

作者:汤鹏天律师时间:2021年07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22次举报

“中介人的中介魂”,被跳单了气死人

中介,想必大家屡见不鲜,关于它的定义不用赘述。《民法典》公布之后将之前的“居间合同”修改为了“中介合同”,将“居间人”修改为“中介人”。

中介合同包括两类:报告订约机会的中介合同和充当订约媒介的中介合同。其中,报告订约机会,是指中介人接受委托之后,将收集到的信息报告给委托人,从而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又称“报告中介”或“指示中介”。而充当订约媒介,是指中介人接受委托后,不仅要报告订约机会,还要从中周旋,代为传达委托人与第三人的意思,努力促成合同的成立。

所以一般而言,指示中介人的报酬由委托人支付,而媒介中介人的报酬由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分担,但是中介人为促成该笔交易的成立而支出的费用,依法应由中介人独立承担。

中介合同纠纷主要集中于房屋中介合同领域,而房屋中介合同的争议焦点也比较集中,主要体现在:中介报酬收费标准是否过高、房屋未能过户成交,委托人应否足额支付中介报酬、中介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等。

身为中介人,应当履行报告、忠实、尽力义务。一旦中介人违反忠实报告义务,那么就会丧失报酬请求权和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数额需要根据中介人的过错程度和主观恶意进行综合判定。

无论是中介人还是委托人,都最害怕的一个事情就是因政策影响导致中介人促成的合同无法履行,此时委托人可否主张中介人返还居间报酬。关于此类情况,目前为止司法争议极大,但是整体倾向于关键要看房屋中介机构应承担的义务范围以及是否忠实的履行了义务。提请注意的是,中介人收取报酬的前提是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而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房屋买卖合同与房屋中介合同之间具有相对独立性,中介人对于合同的履行、变化、解除等情况是无法控制的。如果委托人是单纯以限购、限贷为由要求中介人返还中介报酬的,不应支持。但是,如果房屋中介机构明知房屋买受人属于被限贷对象却仍告知或许诺可以帮助其获得房屋贷款,并将此情况向出卖人隐瞒,导致双方在被误导的情况之下签订了合同。这样的情况下,委托人有权要求房屋中介机构返还中介报酬,且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跳单”,是指委托人接受中介服务后绕开中介人直接与合同相对人订立合同,这样的现象屡见不鲜。实践中,中介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往往在中介合同中约定禁止“跳单”的条款,但是效果也并不显著。具体是基于什么原因呢?因为委托人就同一委托事项可能不仅仅委托了一个中介人,但是判断委托人究竟是接受了哪个中介商的服务就是一个很大的争议点;并且,很多委托人在掌握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之后,可能将信息告诉自己的亲朋好友,然后再由亲朋好友出面与相对人签订合同,这样的话也让查证难度进一步加大。

综上,中介人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时候,当然可以约定禁止“跳单”的条款,并且可以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的赔偿金额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综合性的判定。只不过,这个证明责任稍微是有一些大的,日常生活之中还是要注意取证。

写这篇文章之前问了做中介很优秀的人,我说“诶,如果真的遇到跳单这种事情你们怎么办啊?你们怎么判断是不是你们的信息啊?”他说:“没遇到跳单的,就靠爱去感化呗,嘿嘿。”

做有温度的人吧,也要从事有温度的职业,从善致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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