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鹏天律师
为生民立命 为天地立心
15942005098
咨询时间:06:00-23:00 服务地区

分手可以,还钱不行?

作者:汤鹏天律师时间:2021年07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00次举报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必不可少的有一些经济上的交流,小到旅游、逛街、吃饭,大到各种款项的代付及赠与,甚至于车辆乃至房产的赠送。如果双方能够成功步入婚姻殿堂,则不会对恋爱期间的经济来往产生纠纷。然而,现实中恋爱双方不欢而散的情形不胜枚举。所以,恋爱期间为对方花的钱或者送给对方的礼物还能要回来吗?

恋爱关系在法律上属于法外空间,并不属于典型的法律关系。而且,由于恋爱期间双方甘愿为对方付出的特殊性,法律无法对恋爱期间产生的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但从法律关系上来看,恋爱期间的经济来往可以明确,对于涉及的财物处分行为可以从民事法律关系来确定法律适用,从而解决相关财物能不能要回来的问题。

如一则真实案例所示,朱某与徐某原系情侣,恋爱期间,徐某收到朱某COACH包一个、PRADA包两个、BV皮衣一件、CHOLE包一个、CPB三重组及化妆水,价格总计20万元左右。后双方分手,朱某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要求徐某返还原物。朱某主张为巩固双方恋爱关系而按徐某要求购买价格昂贵的物品,符合以结婚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徐某则表示由于朱某脾气暴躁,双方并未谈婚论嫁,朱某的诉求返还物品是恋爱期间双方互送的礼物。

人民法院认定朱某无法证明其与徐某已经达成初步婚姻约定,诉请物品也非传统意义上具有订婚含义的物品,诉请物品的价值亦符合讼争双方人际交往的标准,系赠予,故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后朱某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朱某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但要注意的是,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只有这样才能够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赠与分为三种,分别为一般赠与、公证赠与和具有公益、道德性的赠与,那么上述三种究竟有何不同呢?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和非交易性的特征,赠与人将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本质上属于一种施惠行为,而且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受赠人是纯获利益者,赠与人撤销赠与一般不会损害受赠人权益。根据权利义务相称的原则,赠与合同对赠与人的约束可以较双务合同相对弱一些,准许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反悔。

但要注意的是,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义务转移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这个时间节点是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一般为动产标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赠与的财产属于不动产等需要办理权利转移登记手续的,则为办理登记手续之前。以上也建立在一个前提之下,案涉的赠与合同须不属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最后,汤律想和大家说。感情不是魔鬼,冲动才是魔鬼,恋人间的钱财往来,也需要清醒的头脑,恋爱虽易,保持不易,且行且珍惜。


汤鹏天律师 已认证
  • 15942005098
  • 辽宁铭万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5年

  • 用户采纳

    1次 (优于73.87%的律师)

  • 平台积分

    5205分 (优于92.2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0篇 (优于82.55%的律师)

版权所有:汤鹏天律师IP属地:辽宁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5158 昨日访问量:9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