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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医美行业很流行,法律风险就来了

作者:汤鹏天律师时间:2021年07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36次举报

不知不觉间,医美已经不再是一个贬义词,很多荧幕前的女明星们都大方的承认了自己对于医美的认可,并呼吁大家理性看待医美,每个人都有变美的权利。而在荧幕之下的我们,也积极理性的看待医美这一行业,不排斥不抵触不鼓励不指责,毕竟,每一个人都想活成更美好的自己。

但是,在迎接一个新兴行业蓬勃兴起的同时,漫花遍野却也杂草丛生,法律风险也随之而来。医美的行业风险不仅体现在医美从业者上,还体现在消费者上;不仅容易诱发民事侵权纠纷,而且稍有不慎就在刑事犯罪的边缘。因此,医美行业的合规和消费者的注意义务尤其重要。

先提示注意的是,医疗美容不等于生活美容,而美容整形也并不等同于医疗美容。因此,这就要求行业者正确的找准自己的位置,明确自己的行业种类。

生活美容是指从业人员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品、美容护肤品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例如,洗面、敷膜、精油按摩、修眉等。生活美容不会实施侵人人体皮下组织的创伤性行为,服务机构仅需工商注册登记,对从业人员无医学美容资质的要求。

医疗美容是指运用一系列侵入皮肤内的医学手段,对人体的容貌与身体各部分进行维护、修复和再塑。医学美容是应用医学及其相关的手段达到美容的目的,是医学多学科内发展的相关美容成分的一种结合。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应有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批,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符合医疗手术标准的消毒隔离条件,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医学美容资质,且必须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美容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场地内实施医疗美容项目,而提供服务的范围应限定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整形是医学美容的一种,是指运用手术、医疗器械、药物以及其他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进而增强人体外在美感为目的的医学科学。整形美容主要内容有隆胸整形、激光嫩肤、眼眉整形、颧骨整形、鼻部整形、颌面整形、口唇整形、除皱美容等,相当来说是医学美容的一个细分项。

在这三者的划分之中我们就能明显看出差异,并且也正因为如此,所以各项需要承担的风险不同,价格的差异性也就比较大。因为医美行业的准入要求和实施要求最高,所以本文主要针对于医美的相关风险进行解读。

[真实案例]

暑假期间,从小被人称作“小眼睛”的高中生A决定去做双眼皮手术。经过一番比较,A将目标锁定在当地口碑最好的一家美容机构。后来,美容整形机构要求A出示身份证为其预约登记时,发现A是未成年人,便拒绝了她的要求。美容院称,如果想做双眼皮手术,只能让家长带她来,A只好沮丧的离开。那么,该美容整形机构为什么要这么做呢?

[律师解读]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A希望自己更漂亮一些可以理解。但是A作为未成年人,心理上显然不够成熟,无法预料到手术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然而,A并未取得家人的同意,其家长是不知情的。所以,该美容整形机构拒绝为A做整形手术的做法是正确的。

[法条链接]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真实案例]

B一直对自己的牙齿很不满意,因为她的牙齿很不整齐,所以B连笑的时候都要用手捂住嘴巴。2013年,B即将大学毕业,为了不让牙齿影响自己就业,她决定对牙齿进行矫正。经朋友介绍,B到一家新开张的牙科诊所就诊,医生为B按常规流程戴上了矫正牙套。之后,B的牙床总是发炎流血,医生告知其是不注意口腔卫生导致,B只好耐心等待。然而,等到摘掉牙套后,结果让B大失所望,她的牙齿并没有如期改善。B很恼火,找到医生理论。后得知所谓的医生是口腔医学院刚毕业的学生,没有临床经验,而且没有拿到从医资格证。

[律师解读]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验。

[法条链接]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真实案例]

C是一位漂亮的职业模特,各方面条件都很优秀,美中不足的是,C是单眼皮。入行以来,C一直用贴双眼皮贴的方式让眼睛看起来更大一些。今年8月,C为了摆脱对双眼皮贴的依赖,决定做一个双眼皮手术。由于是明星人物,C担心去整形医院做手术被娱乐记者拍到,进而对自己产生负面影响。因此,C找了一家可以上门服务的整形医院。该医院的主要业务就是为像C这样的公众人物提供上门服务,并且全程陪护,直到病人康复痊愈以后,医护人员才离开。

[律师解读]

本案中,C是一位年轻貌美的模特,是公众眼里的明星人物,一言一行都可能受到媒体的关注。C为了提升事业发展空间,为了维护自己在公众中的完美形象,需要整形医院提供上门服务。但是,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实施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因此,爱美人士不管出于何种目的,整形医院都不能提供上门服务,本案中的整形医院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条链接]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是对医疗美容实施场所的规定。开展医疗服务,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包括医疗设备、医务人员、场所管理等,这些都是私人场所无法具备的。因此,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规定的机构和场所进行。

[真实案例]

今年年初,D与一家美容医院签订了美容整形合同。双方约定:医院为D免费做整形手术,而D则在手术后为美容院免费做两年形象代言人。为此,该美容医院进行了大量宣传报道,并称美容医院将选一位基础好、可塑性强的爱美人士,由该院韩国整形专家亲自主刀,为其进行整形咨询、指导、形象设计。手术后,D履行了合同约定,为该美容医院做广告宣传,却始终未见到韩国美容专家,而且手术也未达到预期效果。过了一段时间,D感到身体不适,经常浑身酸痛,四肢无力。D赶紧去某市医院做了检查,结果发现,是由于整形的部位出现了病变,从而引起身体其他部位不适。

[律师解读]

如果经过了医疗美容之后发现了自己的身体遭受到了损害,那么应该进行及时的就医处理,以免对人体的损伤造成进一步的扩大。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如果美容医疗机构不能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加以证明,则推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

上述四个案例是我们在进行医疗美容过程中最有可能经历的四种情况,这提示着我们无论是哪一方主体都应该明晰自己的注意义务,避免侵权事件的发生。但是上文我们说到,除了民事纠纷之外,最令我们头疼的是稍有不慎所带来的的刑事风险,那么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首先,无证执业涉嫌非法行医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事医学美容项目的机构必须到有关部门进行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营业。同时,国家对医学美容的医师的要求也非常严格,必须具备较高的医学知识,有一定的临床经验,持有医师执业证书的专业人士才可上岗。因此,医疗机构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虽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未聘请有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医疗美容的,都属于无证执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会面临涉嫌非法行医罪的刑事风险。与此同时,最高检和公安部也都对非法行医罪的追诉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为明令禁止的三项。

其次,在有执业许可资格的前提之下,也可能会涉嫌医疗事故罪。

其中法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医疗美容过程中常见的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包括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和诊疗操作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等,基于此给用户带来的身体损害。

最后,如果销售不合法的医疗美容药品涉嫌销售假药、劣药罪。医疗美容机构销售不合法的玻尿酸、肉毒素、安命活源、治敏健等医疗美容药品,被认定为销售假药、劣药的,就会涉嫌销售假药、劣药罪。2014年,个体美容店经营者邱某,为胡某、曾某等人注射自体细胞生长肽、“瑞蓝玻尿酸”等注射类针剂,被平湖卫生行政部门查获。经药监部鉴定,“自体细胞生长肽” 属未经批准而进口的注射剂药品,应按假药论处。邱某被移送平湖市公安局处理,同日以销售假药罪立案侦查并被刑事拘留。邱某明知是假药仍予以销售,构成销售假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罚金并依法没收该假药。

根据2019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销售“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物不再属于销售假药。根据该新规,属于假药的包括:(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因此,销售属于假药、劣药的医疗美容药品将会涉嫌销售假药、劣药罪,情节严重的会加重处罚,是医美行业极易涉及的刑事风险。

医美行业在发展迅速的同时,法律法规却没有相应的完备起来。从业人员在赚取高额利益的同时,却也面临着与之对等的风险。因此,做好医美行业的合规便更为重要。只要在合规的情况下,每一笔钱才能赚的心安理得,每一笔收入才能稳进口袋。

你看看,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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