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汤鹏天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07日 21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上诉人鲁某、周某夫妇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法院。本案起因于鲁某夫妇经营的防寒被加工厂发生火灾,导致相邻仓库的吴某存放的水稻种、粮食及机械设备等物品烧毁或烧损。吴某请求鲁某夫妇赔偿火灾造成的全部损失,一审法院判决鲁某夫妇赔偿吴某损失559977元及评估费6000元。鲁某夫妇不服,提起上诉。
仲裁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鲁某夫妇赔偿吴某的财产损失数额不当,应予纠正。二审法院酌定鲁某夫妇赔偿吴某水稻种损失的60%,即299287.8元,加上稻种精选机、大豆脱粒机、粮食上料机等其他损失,合计360451.8元及评估费用6000元。
律师观点:
鲁某、周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水稻损失数量和评估价值与事实不符,吴某在火灾后私自处置残粮,未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导致评估依据不足。李律师主张,二审法院应重新认定吴某的财产损失,并调整赔偿数额。
吴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鹏天律师则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损失数额已是客观事实基础上的最低值,吴某为降低损失表示认可,未决部分另行主张权利。汤律师指出,鲁某夫妇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提醒当事人在发生财产损害事故后,应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赔偿数额认定困难。同时,法院在审理财产损害赔偿案件时,应综合考虑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法院在处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对证据的严格审查和对赔偿数额的合理认定,强调了当事人在财产损害事故发生后的证据保全义务,以及法院在判决中对当事人过错的考量。通过本案,法院传达了依法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的司法理念,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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