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林某通过转让取得某村集体厂房及土地承租权。2022年2月,林某将厂房转租给卢某,双方约定月租金为1万元,每月月底预缴下月租金,水电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合作初期卢某尚能按时缴费,但自2023年5月起开始长期拖欠租金。2024年3月,卢某出具书面承诺书,确认累计欠租10万元,约定抵扣第三方所欠电费3万元后实欠6万元,并承诺分期付清,逾期自愿以自有车辆、设备抵押偿债。然而,出具承诺书后卢某仅分两笔支付2万元,剩余款项持续拖欠。2024年6月,林某通过微信正式发函催告,通知卢某限期结清全部欠款,并明确租赁关系于2024年7月6日解除,要求到期清空厂房返还场地。期限届满后,卢某既未缴清租金,也未搬离设备。林某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陈凯茵律师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原告林某是否有权单方解除涉案租赁合同;第二,合同解除后,被告卢某逾期不搬离厂房,是否应当支付场地占用费及计算标准;第三,被告卢某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如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租赁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卢某长期拖欠租金,经催告仍未履行,出租人林某有权解除合同。结合原告提交的承诺书、转账记录、微信解除通知等完整证据链,法院全额采信原告主张。合同解除后,承租方未交还场地,应当参照原租金标准支付场地占用费。因被告卢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最终法院缺席判决:被告卢某于十日内付清拖欠租金8.2万元,并按月1万元标准支付场地占用费直至实际返还厂房之日;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卢某承担。
【律师价值】
陈凯茵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首先,在证据组织上,指导客户提前固定书面承诺书、微信催告记录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为胜诉奠定坚实基础。其次,在策略制定上,精准把握合同解除权与场地占用费主张的法律要件,通过发函催告明确解除时间,有效弥补客户空置损失。最后,在庭审应对中,面对被告缺席的情况,凭借扎实的证据和清晰的逻辑说服法官全额支持诉求,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陈凯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