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凯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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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凯茵律师代理某塑料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陈凯茵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07日 49人看过 举报

2026-08-07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某塑料制品厂主营塑料产品加工销售,委托某律师事务所陈凯茵律师处理货款追讨纠纷。2023年8月,被告陈某通过微信向该厂订购地膜,货物总价1.6万余元,下单当日支付定金五千元,双方约定货到付款。原告按要求将货物通过物流送至陈某指定的某市某区某路某号,并在双方专属微信群发送送货单。该送货单预先印刷了“逾期付款按月息5%计息”条款,陈某在群内确认了收货及付款的交易模式。货物交付后,经业务员多次微信催收,陈某仅转账一千八百元,抵扣定金后仍拖欠货款一万元,长期拖延未结清。原告多次催告无果后提起诉讼,诉求陈某支付拖欠货款一万元,并按LPR4倍标准支付自2023年9月19日起的逾期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案件开庭时,陈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权利。庭审中,代理律师完整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送货单、物流记录等证据,完整还原交易、送货、催收全过程。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否合法有效,被告未足额支付货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第二,原告在送货单上单方预设的高额违约金条款,在未经被告明确签字确认的情况下,是否对被告产生法律约束力;第三,原告主张按LPR4倍计算逾期利息的标准是否过高,在双方未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法院应如何依法认定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陈某收货后未足额付款构成违约,应当支付剩余一万元货款。关于逾期利息,法院认为送货单上单方打印的高额月息条款未取得被告明确认可,视为双方未约定违约金。同时,原告主张的LPR4倍计息标准过高,法院依法将其调整为按一年期LPR上浮50%计算逾期利息。最终,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货款一万元,并按调整后的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告陈某承担。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价值】

陈凯茵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被告缺席的情况,陈律师通过系统梳理微信聊天记录、物流凭证及转账记录,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清晰还原交易与催收全过程,确保债权事实得到法院确认。针对单方预设高额利息条款效力瑕疵及逾期利息主张过高的问题,陈律师凭借专业判断,在庭审中合理引导法院适用法定逾期付款损失标准,避免了因诉求不当被驳回的风险。其精准的诉讼策略与严谨的举证质证,最终促成法院全额支持货款本金并依法调整利息,高效实现了当事人的回款诉求。

陈凯茵律师,目前执业于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擅长处理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婚姻家事等案件,同时担任多家大型企业、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江门
  • 执业单位: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720********2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
1440720********29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