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凯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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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凯茵律师代理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胜诉

发布者:陈凯茵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07日 85人看过 举报

2026-08-07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9年6月,采购方谭某与中间商梁某签订石料供应合同,约定梁某在一年内供应百万吨花岗岩石料。合同签订后,谭某分多笔向梁某支付了50万元订货定金。然而,梁某收款后始终无法按约供货。谭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梁某全额返还50万元定金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同时,谭某主张梁某曾出示其与某公司的合作协议,双方构成合伙联营,且梁某收取定金后将50万元转给了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存在一人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形。据此,谭某要求肖某及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合同相对方为梁某,判决梁某单独返还定金及利息,驳回了谭某对肖某及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谭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肖某及某公司是否应当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核心问题:第一,梁某与某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合伙联营关系;第二,梁某向肖某的转账是否构成代收货款或财产混同;第三,梁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从而使某公司承担合同责任。上诉人谭某认为存在合伙联营及财产混同,被上诉人肖某及某公司则依据合同相对性、证据不足等理由进行抗辩。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陈凯茵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定:首先,合伙关系需具备共同出资、共担风险的特征,谭某仅凭无原件的合作协议截图,不足以认定梁某与某公司存在联营关系;其次,案涉买卖合同仅有谭某与梁某签字,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约束力不及于第三方;最后,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肖某及某公司收取了案涉定金,且转账时间早于合同签订时间,无法对应本案款项,不存在财产混同及表见代理情形。谭某举证不足,应承担不利后果。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全部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谭某自行承担。

 

【律师价值】

陈凯茵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法律研判与出色的庭审抗辩能力。面对原告追加股东与公司连带担责的诉求,陈律师敏锐抓住“合同相对性”这一核心防线,制定了严密的答辩策略。在证据组织与质证环节,陈律师直击对方证据瑕疵,指出合作协议无原件、转账时间与金额无法对应等致命弱点,彻底击破了对方关于合伙联营、财产混同及表见代理的主张。其专业的法律逻辑与清晰的庭审表达,成功说服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代理意见,最终为客户赢得了二审胜诉,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陈凯茵律师,目前执业于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擅长处理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婚姻家事等案件,同时担任多家大型企业、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江门
  • 执业单位: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720********2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
1440720********29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