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柴某原为同事及恋爱关系。自2019年9月起,柴某多次以各类事由向王某借款,款项均通过微信转账交付。2021年9月23日,柴某出具书面欠条,确认截至当日欠付借款7.4万元。出具欠条后,柴某又陆续向王某多笔借款,累计新增出借金额3万余元,期间仅偿还一千余元。双方对账核算后,王某主张累计出借总额11.7万余元,扣除柴某全部还款两千余元,尚欠本金11.5万余元。经多次催告无果,王某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刘某、陈凯茵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柴某偿还借款本金11.5万余元及相应利息。代理律师完整整理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流水、书面欠条及对账明细表等全套证据。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数额是否应予全额支持;二是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应如何认定。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送达传票,柴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庭结合原告提交的转账凭证与欠条核对账目,认定欠条确认的7.4万元本金及后续新增借款3万余元,扣减已还款一千余元,合法欠款本金为10.3万余元。对于原告超出该金额的本金主张,因缺少完整转账佐证,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利息,因双方从未约定借款期内及逾期利息,依法仅可主张自起诉之日(立案日2022年6月20日)起的逾期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标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LPR计算,驳回原告提前起算利息的诉求。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作出缺席判决:柴某需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0.3万余元,并以10.3万余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0日起按一年期LPR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
【律师价值】
陈凯茵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作用体现在证据组织与诉讼策略的精准把控。面对多年多笔零散的微信借贷,陈律师指导当事人全面调取并梳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流水及书面欠条,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有效还原了借贷事实。在被告缺席庭审的情况下,陈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基础,促使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并支持主要诉求。此外,陈律师总结出定期出具书面欠条固定债权等实务经验,展现了深厚的专业素养,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陈凯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