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第一经济合作社与被告某第二经济合作社系同村集体经济组织。双方早年就虎头山101亩林地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厘清该地块权属及收益归属,协议第五条明确写明了后续同类土地纠纷的处理规则。事后,原告主张村内马鞍山76亩林地的登记权属归己方所有,但该地块多年来一直由被告实际占用,且被告持续领取该地块每亩每年一百元的生态林补贴。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76亩林地、赔偿三年占用损失合计2.2万余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被告某第二经济合作社委托某律师事务所陈凯茵律师出庭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以下核心焦点展开交锋:其一,本案是否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被告律师指出,本案本质为林地权属争议,依据土地与森林相关法律,单位间林地权属纠纷应先由政府前置处理,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民事侵权纠纷。其二,侵权事实是否成立。原告仅凭新旧测绘面积差值主张被告侵占,被告律师抗辩称林地权属应以林权证记载的四至边界为准,不能仅凭面积差额判定侵权。其三,损失主张是否有据。原告数十年未对马鞍山林地提出权属异议,其诉求缺乏事实支撑。其四,历史协议的效力范围。被告律师强调案涉纠纷与此前虎头山地块协议无关,原告援引该协议条款主张赔偿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全面审理,充分采纳了被告代理律师的核心抗辩观点。法院认为,双方矛盾的根源在于马鞍山林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归属存在实质性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明确规定,单位之间的林地权属纠纷,必须先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处理;只有对政府处理决定不服时,才可向法院起诉。在案涉林地权属未通过行政程序依法厘清之前,原告直接提起民事侵权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的法定受理条件。最终,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全部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全额退还。
【律师价值】
陈凯茵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法律定性与程序把控能力。面对原告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陈律师敏锐识别出案件本质为林地权属争议,果断提出“行政前置程序”抗辩,直击案件程序要害。同时,陈律师从林权证四至边界效力、历史协议约束范围等多个维度构建严密防线,有效瓦解了原告的实体诉求。其专业的策略制定与庭审表现,成功促使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避免了当事人陷入不利的实体审理,大幅降低了当事人的诉累,完美诠释了程序辩护与实体抗辩相结合的专业价值。
陈凯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