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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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疫情防控管理秩序的行为及法律后果

作者:李玉琳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84次举报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处警告或者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经过疫情防控卡点(场所)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检查管理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人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6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员,不按照规定进行核酸检测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插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7伪造、变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8.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管理措施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9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防疫工作者,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防疫工作者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防疫工作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

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

 

10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

涉嫌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责今改正,处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李玉琳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安徽大学法学学士,现担任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原合肥市律协建筑与房地产委员会秘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6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