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张某系同学关系,某日,双方相约一起到学校打篮球。运动过程中,李某、张某在争抢一个篮板球时发生身体碰撞,造成张某跌倒受伤,花费治疗费数千元。因李某拒绝赔偿,张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篮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一般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意料之中的正常现象,每一个参与者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同时也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参与篮球比赛即应视为自愿承担比赛产生的风险,属于“自甘风险”行为。李某与张某争抢篮板球,系正常的竞技行为,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赔偿诉讼请求的判决。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实践中,适用“自甘风险”规则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明知风险且自愿参加活动;二是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三是造成损害的其他参加者的行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具备了这三个条件,受害人不能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自甘风险”。因此,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受害人能否证明对方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果能够证明,则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则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