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姜某(男)与杨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半年后举办婚礼并在登记结婚。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时,询问相关情况时杨某未告知身患精神疾病的事实。因婚前双方并未生活在一起,姜某对此也并不知情。
婚后,姜某才发现杨某竟然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每天要服用多种精神类疾病药物,而且在坚持服药的情况下,杨某还是会出现摔毁碗筷、乱扔东西等异常行为。姜某认为,杨某故意隐瞒病情的行为是对自己的严重欺骗,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关系并赔偿损失5万元。
【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结婚登记时未如实告知原告其患有精神疾病、需要靠药物维持及病情较为严重等情况,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被告亦认可原告提出的赔偿金额。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原告姜某与被告杨某之间的婚姻关系,被告赔偿原告5万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如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