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如花与小李系夫妻关系,因家庭问题导致如花精神失常。2019年2月病情严重的如花被其父亲送至精神病院住院治疗,如花父亲支付首期医疗费用。如花的父亲已逾70周岁,无力垫付陈某的后续医疗及生活费用。住院期间,如花的父亲多次要求小李履行夫妻扶养义务,支付如花的住院治疗费用,但小李一直拒绝支付。
无奈之下,如花父亲以如花法定代理人身份,将小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李支付自2019年2月起至2020年6月治疗期间的扶养费共计10200元,并从2020年7月起每月支付扶养费6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关爱、互相帮助,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如花现因精神病住院治疗,无收入来源,小李作为如花的丈夫应当履行扶养义务,为如花支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生活费。如花请求小李支付扶养费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终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判决:一、小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如花2019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医疗费、生活费合计9736.22元;二、小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如花自2020年7月起至2020年12月间的医疗费、生活费合计3600元;三、小李自2021年1月起于每月的25日前支付给如花当月医疗费、生活费600元。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