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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被检察院指控诈骗罪成功罪轻辩护。

发布者:戴军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0日|分类:经济犯罪 |19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被告人刘某某于2014年11月,在微信群发布信息,谎称可以帮忙买到长沙地铁站门面及广告位,通过网络制定价格表获取了被害人的信任,收取189万。刘某某早网上制作、打印了虚假的文件并在文件上伪造了“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印章、“长沙市地方税务局房产税专用章”、“长沙市地方税务局专用章(04)”,9月被公安局抓获。

  辩护律师戴律师和刘律师仔细分析案情,积极调查核实证据,对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刘某某系本案正常的民间借贷,并有被害人出具的戒具为证,且已归还55万元,不构成诈骗罪,只应按照伪造国际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处理。

本院认为

严某为贷款人的借据由公安机关从刘某某手机内存打印而来,严某陈述该借据系被告人故意夹杂在购买地铁门面材料中让其签的字,其对借据不知情。本院认为,严某曾在证券公司上班,对涉及经济内容的签字应该比较谨慎,并且其签名前面有非常清晰的“贷款人”字样,且严某的陈述中证明其与刘某某此前就借款之事进行过交涉,因此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刘某某与严某双方形成了民事借贷关系的可能性。

二、关于被告人事后的还款行为。

2015年9月6日、9月9日,被告人分两次向严某还款55万元。对于该笔还款,严某陈述其于之前以赵亚的名义向刘某某转账50万元委托期货投资,在2015年9月7日其向有关部门核实刘某某代购地铁门面一事为虚假时,刘某某才向其转账55万元,因此该55万元系偿还以前的50万元,与本案的189万元无关。我们认为,委托期货投资包含较大的市场风险,且通常由投资人承担。从现有证据看,严某委托刘某某进行期货投资的50万元,双方对风险承担的约定不明,进行期货交易的实际盈亏状况不明,9月9日刘某某归还的40万元系双方就189万元发生争执的前提下刘某某主动支付的,从有利于被告人出发,可以认定刘某某归还的40万元系归还本案的189万元,刘某某另行支付的15万元可在双方其他债务纠纷中予以抵销。

第三、关于被告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

被告人刘某某收到严某的189万元后投入期货、股市,没有用于个人挥霍,因当时证券市场行情持续下挫致使亏损严重,案发后,刘某某没有逃匿,而是委托律师与严某协商还款,准备将其一套商品房转让给严某以偿还借款,并已归还40万元。因此,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伪造“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征税专用章”、“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刘某某虽然事前采取欺骗手段,取得严某189万元,但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双方形成了借贷关系,并且事后刘某某没有逃匿,案发前归还部分借款,证明刘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因此,不能认定为诈骗罪,而应当按照民事欺诈处理,由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双方债权债务。被告人刘某某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案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前,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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