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天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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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务风险,要如何防范?

作者:徐天洛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78次举报
2020-05-25


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签订合同、借贷、租赁、采购等进行各种事务,会产生很多债权和债务,这些都属于企业债务,由公司的财产承担。若企业的债务处理及时,可以为企业减少很多不必要的损失,那企业的债务风险由哪些原因产生?又该如何防范呢?请和仲声律师一起来了解。

一、企业的债务风险主要分为外部环境引发的风险和内部原因造成的风险。

(一)外部环境引发的风险有:

1、行业保护主义引发的债务风险。主要体现在跨地区、跨行业,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涉及到该行业的利益,采取的一种保护主义措施,对内实行特殊保护与扶持,对外进行歧视和排挤,致使其他地区、其他部门、其他行业的债权人无法行使其债权;

2、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发的债务风险。一些企业为谋取自身利益,采用不正当的手段,制造合作机会或者借机占领市场、挤垮竞争对手。

(二)内部原因造成的风险有:

1、订立合同前的不审查。在订立合同前,未严格审查合同方的资质、经营范围、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导致合同方无力偿还。

2、履行合同中的管理不到位。未派专人负责管理;未及时保留履约中的证明材料;亦未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行使自己的权利,导致企业债务不断增多,形成恶性循环。

3、怠于采取法律手段。不同合同方协商、不行使自己的权利,更未及时采取法律手段,导致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已过,给企业带来严重经济损失。

二、企业的债务风险,该如何防范?

1、协商清偿

     协商清偿债务具有简便易行、成本低、中断时效等优点,但也有一定的不足之处,如果债务人不守信用,拒不履行偿债协议,就只能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2、诉讼清偿

     协商清偿属于私力救济,而法院的强制清偿属于公力救济。当事人双方不能协商偿债时,作为债权人的企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诉讼手段确保自己债权的实现。当然,协商不是诉讼中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不经协商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3、行使担保物权

     为保证债权的实现,我国法律规定在债权之上可以设定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押权,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拍卖担保物并以其价金优先受偿。但实践中,不少债权人不注重担保物权的作用,未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或纵使债务人提供物权担保,也不能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积极地行使担保物权,因而使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实现。

4、债权转为股权

      债转股是指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通过协商将债权人的债权按其价值折合为股份,使债权转化为股权,这不仅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也是一种使企业债务归于消灭的偿债方式。

5、企业兼并清偿

      企业兼并能充分发挥企业的组合效能,优化经济结构,并能妥善处理债务人企业的遗留问题。企业兼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担,被兼并企业的职工由兼并企业安置,这不仅有利于企业债务的清偿,且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6、破产清偿

      当债务企业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作为债权人的企业应依法及时地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保证自己的债权最大限度地满足。

     总之,企业债务发生后,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及时预防,长久堆积的债务会将企业拖入绝境。请企业们一定要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及时进行处理,保企业稳健发展。


徐天洛律师(咨询电话:13917168766),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毕业生,是一位专注于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以及继承法律问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徐汇区
  • 执业单位:上海数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0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上海数科律师事务所
1310120********09 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