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是中国的一位涂鸦艺术家,因在2015年与法国涂鸦艺术家一同在康定路砖墙上涂鸦而闻名——据悉,他在上海市青浦区某商业区的建筑物外墙上作画,画面上是两个飞翔的孩子,正在用一块块积木搭建彩色房子,画作完成后,便吸引了许多游客驻足观赏,甚至成了一处著名打卡地点。
然而,2021年2月份,施某发现该作品的右下角的“积木”元素中多了一块红色积木,原来是一家麦当劳餐饮公司,未经过施某的同意便利用作品中的积木元素,擅自添加了麦当劳的logo标识和向右的箭头标识,借用施某的图画作品,巧妙地形成了一个极具创意的店铺广告。施某认为这家麦当劳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对该作品享有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获得劳动报酬权等多项权利,因此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损失15万元以及维权合理费用45000元。
关于麦当劳的做法是否构成侵权,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辩。从本案的争议焦点来看,主要就是案涉画作是否构成作品,如果构成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以及被告麦当劳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TOP 1】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根据相关规定可知,著作权的保护领域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除此之外都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案中,案涉作品以明暗清晰的线条勾画出两个飞翔孩童的形象,辅以色彩明快、形状多样的积木,整个场景生动、活泼,表达出欢快、天真、梦幻的童年时光和情感,体现了作者独特的创意,具有一定的艺术美感和审美意义,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同时,原告在法庭上提交了一系列证据,证明这幅作品是他原创,且在没有相反的证据的情况下,毋庸置疑地,法院认定施某是这幅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
【TOP2】个人创作的作品完整性如何保护,擅自修改他人创作的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施某主张该麦当劳餐饮店侵犯自己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劳动报酬权,那么后者究竟是否构成侵权?首先,修改权是指作者有权对其作品进行修改或者授权他人进行修改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作者保护其作品的内容、观点、形式等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两者均属于著作人身权,意在更好地表达作者的意志,维护作者的尊严和人格。
本案中,施某的作品绘制在建筑物外墙上,外墙既成为了作品行使著作权的权利载体,又是建筑物的组成部分。著作权人与著作权载体所有权人相分离的情况下,著作权的保护与外墙的实际功能应该协调一致、相互平衡。
被告麦当劳张贴商业标识的行为,根据仔细研究后发现,该标识位于外墙原有的一处采光窗,尺寸与窗框内玻璃等大,与该园区电梯出入口相对,与视线高度基本一致,标识内容为被告字号、品牌以及指示箭头,箭头方向与被告店铺实际所在位置一致。
由此可以看出,被告张贴标识的行为、排版、位置选择、尺寸大小都保留了一定的克制,并非“肆无忌惮”;而且,被告在张贴标识前已经和建筑物所有权人进行了沟通,因此其行为并没有违背后者之本意,也未超出建筑物外墙的正常适用范围。
同时,从改动程度上看,被告张贴标识的行为仅仅是对某一块积木作出的改动,所涉及的面积占比极为有限,可以说并没有破坏整个画面带给人们的视觉效果。
最后,从行为影响来看,原告述称其作品主要通过孩童、积木等意象,传达出童真、探索、好奇心等思想,具有公益性质和艺术性质,案涉商业标识的加入,改变了作品的本意。诚然,案涉标识具有一定的商业性质,但考虑到其大小、位置、内容以及墙面其他位置亦有案外人的指示标识等因素,被告的行为尚不足以达到歪曲、篡改作品,破坏作品与作者思想、情感、审美之间一致性和完整性的程度。当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原告作为作者,理应对著作权的载体即建筑物外墙有一定的认知,也理应对作品载体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的物权变动而产生的变化有所预见。原告没有事先签订合同对该作品的保护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即使获得了著作权,也要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基于上述原因,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适当性,并没有侵害到原告施某的相关权利。因此对于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法院尽数予以驳回。最后,双方均未上诉。这个案例巧妙地平衡了著作权人、作品载体和第三方之间的利益关系,为后续相类似的案例提供了借鉴。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十六条,本法实施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处理。
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曾华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