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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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郑某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段轲律师|时间:2019年01月30日|分类:债权债务 |42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出借人周某某与借款人郑某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1、两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是:周某某与郑某熙系同学关系。两人之间互有经济往来。周某某诉称2014年夏天,郑某熙向周某某借款,周某某没现金但将自己的广东发展银行的信用卡交给郑某熙使用,后郑某熙拿周某某信用卡消费并透支,且一直不退还周某某信用卡,周某某于2016年2月份将该信用卡注销。根据双方的微信或短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对借款偿还情况产生争议。


2、本律师点评:一般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债权债务纠纷而言,出借人需要对出借事实和欠款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借款人需要对借款偿还情况承担证明责任。本案中,出借人周某某需要对欠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双方存在多笔银行账户资金往来,资金往来性质不明,且有无法查明的现金交易情况。因出借人周某某无法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借款人郑某熙尚欠借款及其金额,而借款人已提交银行流水证明还款事实。因此,出借人需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结果。


3、本律师建议:债权债务纠纷看似简单,实践当中具体情况纷繁复杂,且多种类型的纠纷最终都归结于债权债务纠纷。对民间借贷纠纷而言,出借人和借款人均要有风险防范意识,自出借或借款事实开始至结束,均应当谨慎行事。就出借人而言,借条或借款合同必不可少且要规范、全面,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也需保留,如是借款合同最好写明借款人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并注明通讯地址可用作将来诉讼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以转账形式出借资金,双方资金往来银行账户最好与借条或借款合同保持一致,如果存在其他性质的资金往来,最好每笔资金都进行备注,以防任一方混淆视听。对借款人而言,偿还借款也是最好以转账形式进行,拒绝“砍头息”和超过月息2%的高额利息,实在无奈也最多在月息3%的范围内偿还利息。如果在借款之初没有注意上述要点,后期在准备诉讼和提起诉讼过程中,要通过通话录音录像、微信短信等证据予以补足和佐证,增加胜诉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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