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祥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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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起算日具体设定的设想有哪些

发布者:孔祥斐律师|时间:2023年06月13日|分类:债权债务 |292人看过


  1、约定付款期限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建设工程中明确约定工程价款付款期限的,或者事后就付款期限达成协议的,优先权起算日应设定为付款期限届满之日。

  2、未约定付款期限的,优先权起算日应从工程价款结算之日起计算。在工程结算前,由于工程价款数额不确定,承包人无法向发包人主张相应工程价款,更无法行使优先权。而在工程价款结算后,工程价款已经明确,依据法律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承包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由于优先权行使期限不确定,会导致在相关不动产上难以设定他项权利。故应将优先权起算日确定为工程决算之日,即能督促承包人及时行使优先权,又能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综上所述我国规定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起止时间,优先权的起算方式有两种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从字面上并无问题,但在面对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起止时间具体日期的时候,因为在实际上建设工程竣工之日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往往不一致。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我们可以针对工程款问题,协商一致后写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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