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一个咨询,说是要办房产证了开发商才告诉房屋面积增加了13%,要求补差价,商品房买卖合同里呢也确实约定了面积误差按实测面积参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多退少补”,这种情况下,购房人是不是就必须按约定补差价呢?
实践中确实有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有约定应当按约定,购房人应按约定补差价,但是也有二审和再审法院改判的,改判的理由呢具体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是虽然合同中有约定,但是如果实际面积误差比明显超出了合理范围,合同中也没有对误差多少是合理范围,误差比例达到一定范围的情况下,购房款如何退补的问题进行一个明确的约定,这种情况下应视为双方对该条款的约定不明,同时还可能会因为涉及格式条款,排除了购房人的主要权利而归于无效。
因为如果合同中不对面积误差比例做限定,那么就将意味着无论开发商交付的房屋面积误差有多大,购房人都只能据实结算,这明显违背了购房人购房的初衷,也增加购房人的付款压力。
二是开发商对房屋面积误差的产生负有重大过错,比如面积误差产生的直接原因是设计变更,而设计变更又发生在双方订立合同之前,且属于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开发商作为房地产开发者,对建设工程的规划和施工更具有控制力,应当对房屋面积的预测做到基本准确,以便于购房者选择购买与其自身经济实力和家庭生活需要适合面积的房产;同时呢开发商也拥有房屋面积预测的专业团队,有条件并且有能力在设计变更后重新进行测绘,以使房产测绘成果资料与房产真实的自然状况保持一致,但是如果开发商利用其交易优势、隐瞒事实,没有将这一重大变更事项告知消费者,反而在合同中故意附上变更前的房屋平面图,利用购房者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载明的房屋面积数据的信赖,再利用合同中约定的“面积补差条款”,以不正当手段”进行面积搭售。
那么开发商的行为就有违诚信原则了,对面积差的产生负有过错,那么就理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合理面积变化所导致的不利后果,而不应该由购房者来补差价。或者开发商明知房产面积状况发生了变化却未及时实施房产变更测量,也没有及时将这一影响买房人作出购买决策的重大因素告知买受人,最终导致面积差异远超合理范围。造成这一面积差的根本原因呢在于开发商怠于履行法定测绘义务,对差异的产生负有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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