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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例分析

发布者:唐祺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1日|分类:债权债务 |782人看过

案件事实:原告孔某与被告蔡某系同一小区邻居,被告蔡某之女在案外人甲公司担任财务出纳,故该公司转账收支先转到蔡某之女名下银行账户,再由蔡某之女转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名下账户,或转入由陈某指定的他人账户。

 

2014 年 12 月,原告孔某经蔡某介绍,通过蔡某在甲公司投入 4 万元,案外人甲公司连续 65 周,每周返还原告孔某投资款本息1 , 000元。2015 年 12 月 31 日,原告孔某将其名下的银行存款本息 112, 750 元转入被告之女蔡某之女名下的银行账户内。之后,原告孔某通过被告蔡某从案外人甲公司处领取由案外人甲公司经销的 20 箱酒。2016 年 2 月 1 日,被告蔡某出具借条:“今有蔡某向孔某借钱20 万元整,3 年为期一次连本带息还滑。次月 21 日,被告蔡某再次出具借条:“今有蔡某向孔某借钱 2 万元整,15 个月还清。”2016 年 3 月 24 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后判处期徒刑十六年。后孔某将蔡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蔡某返还借款22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孔某与被告蔡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原告认为,有蔡某亲笔书写借条为证,且资金转入了被告蔡某之女名下,借贷关系应当成立。而被告辩称,孔某转入资金的行为系向甲公司投资,自己出具的借条系为帮原告孔某向案外人甲公司催讨投资款之需所为,原、被告间并未发生借贷之事实。

 

在本案中,虽然原告孔某提供了由被告蔡某出具的借条,但是,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实自己巳将借条上所记载的 22 万元交付给被告之事实存在。原告所提供的银行流水无论从资金金额还是借款时间,都无法与借条对应。且从查明的事实来看,原告孔某于 2015 年12 月 31 日将其名下的存款本息 112 , 750 转入被告之女名下的银行账户,是由于被告之女在甲公司担任出纳,且原告在转款之后从甲公司领取了20箱酒。蔡某的陈述的可信度明显高于原告孔某的陈述可信度,原、被告间并未发生借贷之事实。最终法院驳回了孔某的诉讼请求。

 

在司法实践中,借条、资金流水往往需要相互佐证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存在,故建议在出借资金时,资金往来尽量避免以现金形式交付,并保留相关借据以及借款人的身份信息以便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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