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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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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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男女分手后,对同居所生子女仍然应抚养、教育和保护

发布者:丁超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465人看过

同居关系是指未经婚姻登记便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因为它并非是基于合法婚姻而产生的关系因此不在我国民法典的调整范围内许多权益在同居关系中都不能得到保障但是同居关系所生子女却具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同居男女分手后,对同居所生子女仍具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那么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应当如何划分抚养费又该如何主张呢律师代理的王先生的案件就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解决思路

王先生杨女士2016年底相识双方互生爱慕很快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18年双方育有一子小果化名),孩子出生后双方本应共同照顾孩子生活但是杨女士在孩子尚未满月时便以各种理由向赵先生索要钱款并且脾气暴躁经常与王先生产生冲突20207杨女士无故拉黑赵先生并出走留下幼小的孩子让王先生独自照顾之后更是将孩子的事宜全权委托给王先生,并拒绝支付抚养费时常对王先生施以暴力行为

以上种种给王先生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为了维护自己和年幼孩子的合法权益,王先生无奈之下找到许小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恳请律师帮助他走出困境

律师在接待王先生王先生和孩子的遭遇十分同情在了解了全部案情后接受了王先生的委托王先生代理这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案件

在代理过程中律师本着调解“先行”的态度多次同杨女士进行沟通以女性特有的共情力缓和杨女士的态度和同王先生的关系从法理和情理的双重角度杨女士了解到即使双方解除了同居关系对所生子女依然有抚养的义务家庭的不完整对孩子成长的缺失很可能会导致孩子性格出现自卑偏执等情况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站在保护孩子的角度也希望杨女士能够缓和态度王先生达成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有利于保护孩子合法权益的一致意见

律师和法院的多次调和及斡旋下,杨女士渐渐同意进行调解双方在尊重彼此理解彼此的基础下在李律师同法院的共同见证下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非婚生子小果由王先生抚养并自行负担抚养费,杨女士无需支付抚养费

二、杨女士每月有权探望非婚生子小果一次探望时间为一整天探望前三天杨女士短信联系王先生,王先生应予以协助杨女士进行探望

该案件现已平和结束双方均收到了法院出具的调解书。王先生在案件结束后十分感谢律师在此案件中的辛苦付出使得这个案件以充满人情味的方式结束让困扰了王先生一年多的问题至此尘埃落定律师也提醒生活中具有同样困扰的人们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同居关系男女分手后,对同居关系所生子女仍然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我们在法律实践中处理此类事务也尽量保证调解“先行”从有利于子女健康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从情理和法理上让曾紧密无间的当事人们能够尽量平和的解决问题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案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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