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XX,女,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广东XX律师。
被告:姚XX,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姚XX,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汕头市潮阳区。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被告姚XX拖欠原告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于借条上对履行期限的约定双方均应恪守,被告姚XX未按约定支付原告借款,显性违约。原告请求被告姚XX归还借款可予支持。另外,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应当以交付借款为合同生效
的要件。原告交付的借款金额仅为296000元,应以其交付的金额确定借款本金。原告请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符合法律
规定,可予照准。
对于被告姚XX抗辩在原告的胁逼下出具借条的意见。本院认为,首先,姚XX对于借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借据中明确地承诺分期还款的金额与期限,虽出借款项虽汇入其胞兄弟姚XX账户;其
次,姚XX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对实施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具备相应的预见;再次,姚XX也未能举证证明在原告胁逼下出具了前述借条。综上,可见借条的内容系
姚XX的真实意思表示。
对于姚XX提出原告的请求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本案中,姚XX承诺还款的时间为2017年10月31日起,每月30日还款1万元,周期30个月,即其履行期限至2020年3月,其提出超过诉讼时效,
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姚XX共同还款的主张。现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姚XX与姚XX向其共同借款的事实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请求被告姚XX承担共同还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姚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判决结果:
一、被告姚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高XX296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20年11月1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高XX承担77元,被告姚XX承担5723元(该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723元予以退还。公告费1300元由被告姚XX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