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律师提示:
针对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通常采用“共债共签”的原则,也就是应该由夫妻两个人共同签字才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但是,虽然只有夫妻一方签字,但是所借债务用于家庭生活的(例如,孩子出国留学的学费、家里买房等),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二人均负有偿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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