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捷律师

  • 执业资质:1360120**********

  • 执业机构:江西阳中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有时法律并不“禁止反言”

发布者:韩捷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8日|分类:合同纠纷 |721人看过

“禁止反言”是英美法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英文表述是“equitable estoppel”,意思是如果他人对说话的人所陈述的内容产生了信赖,上述说话的人将来便无法推翻自己已经说过的话,简单来说就是说过的话不能反悔。中国大陆的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禁止反言”原则,但其法律条文中所贯彻的“诚实信用”无疑也是禁止反言原则的“东方版”,例如我国《合同法》第八条所规定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即是最明显的体现。那么,是否法律一概保护“听话者”的利益,对“说话者”进行严格要求呢?

老曹的烦恼

老曹是一个大大咧咧的商人,之所以这么形容是因为他为人豪爽且从不斤斤计较,但却因此吃了大亏。老曹是做煤炭经销生意的,在G市设立了一家Y公司主要从外地煤矿进货销售给煤炭资源紧俏地区的电力公司,中间赚个差价,经过多年的耕耘他不仅收获颇丰,同时也已经和山西、甘肃等地的部分煤矿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2011年他开始和N市的一家国营贸易公司M公司合作,由M公司提供资金,Y公司供应煤炭给当地的一个电厂,所的利润由两家共享。老曹通过白手起家现如今居然得到国企的垂青,这对他而言意味着自己的事业将要更上一层楼了,带着美好的愿望老曹的Y公司与M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书》。但是人算不如天算,万万令老曹没有想到的是由于煤炭价格下跌、运输成本增加以及电厂恶意吃大卡等诸多因素,这笔生意令他赔了不少,更不幸的是M公司也拿着对账单上门找老曹还钱,老曹见对账单中所列收入较支出少900多万,就稀里糊涂地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认合作期间Y公司欠M公司900多万元,Y公司应当分五年予以清偿,老曹自己还为此做了担保。后来老曹越想越不对,但自己心里也是一笔糊涂账,又不甘心掏这900万的冤枉钱,直到M公司向法院起诉他和Y公司还钱,这才急急忙忙向律师求助。

说出去的话怎么收回

一开始我们在讨论老曹这个案子时候就提出《承诺书》是关键证据,也是对方手中的王牌,对此老曹后悔得肠子都青了,自己当初想也没想就在上面盖了Y公司的公章,还签名担保了所有债务。更糟糕的是老曹偏偏聘用了一个“二把刀”的会计,这个会计把Y公司和M公司合作以来的所有账目都做成了一团乱麻,相关的票据、凭证也是零零散散,这给我们分析案件增加了难度,至少实际情况究竟如何已经不甚明了。

在法律上《承诺书》中关于Y公司欠款的事实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已进行了确认,那么这一事实就上升为法律事实,对双方均产生法律效力,Y公司和老曹都应当遵守,这也是“禁止反言”和“诚实信用”的现实版本。但从程序法的角度任何事实都要通过证据予以证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举证质证”环节不仅是原被告出示证据佐证自己观点的时候,也是法官判断事实真伪的时候。如果对于一方提交的证据,对方可以围绕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反驳并另行出示相关证据的话,那么后者的证据即“吞噬”了前者的证据。也就是说如果老曹可以证明他所承认的Y公司欠M公司900万元并不属实,那么这份看似王牌的证据在法律上将成为“废牌”,无法发挥它原本应有的效力。所以,从这一切入点下手老曹还不至于缴械投降,但关键是如何找到能够推翻《承诺书》真实性的证据。

吃了我的给我吐出来

老曹告诉我们这单生意他确实亏了不少但也不至于有900多万这么多,这里面绝对有蹊跷。但律师分析问题不能凭感觉,还需要回归到法律层面。首先Y公司和M公司是合作经营煤炭并且双方之间有协议,那就是合同关系了,具体而言应当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将其认定为企业间联营合同,这部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民事法律似乎早已退居二线,长时间无人问津,还是主任这样的老律师提醒了我们。最高院就联营问题在1990年颁布了司法解释,其中涉及到“保底条款”无效的规定。所谓保底条款通俗来说就是保证联营一方只分配利润不承担损失,这样的条款违背了“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被法律认定是无效的。我们回头看M公司和Y公司的交易模式,老曹从外地采购煤炭运到电厂,由M公司与电厂结算,待电厂付煤款给M公司后,再由M公司和Y公司结算,而M公司给老曹的对账单正是进行第二次结算。那么M公司和电厂是如何结算的,两次结算之间会不会有差别,这成为了本案的突破口。好在老曹平时人缘不错,电厂那边有老曹的朋友了解这件事,就把电厂发给M公司的开票通知单复印出来给了老曹。我们发现就单笔煤款电厂支付给M公司的数额都要大于M公司与老曹结算时所计的收入,也就是说在第一次结算中M公司事先已经扣除了利润,然后再以扣除该利润后的剩余部分计作收入和老曹进行第二次结算。搞清楚了这些情况以后,我们就着手重新算账,以电厂的开票通知单,M公司和Y公司的对账单以及会计留下来的账本,经过反复核对以及比较,先算出电厂和M公司的结款,再算M公司和Y公司的结款,两者相减就得出M公司第一次结算后所截留的利润,不具备任何财会知识的我花了将近一个晚上的时间制作了下表:

时间

电厂与M公司结算

来源

时间

M公司与Y公司结算

来源

差额

煤款

运费

总金额

数量

开票通知单

煤款

运费

总金额

数量

对账单

3430194.07

如表所示将近350万元的差额都进了M公司的腰包,Y公司不仅没有赚钱还要承担亏损,当然毫无公平可言,而且M公司这样做正符合了法律对”保底条款”的禁止,应当属于无效。所以M公司应当将这部分利润扣除,剩下的将近600万元亏损由两家各担一半,而老曹只要承担300万元就可以了,这与他的心理预期是比较接近的。

法律是神奇的

我们按照上述方案应诉,起先M公司的律师开庭前还自信满满,认为这个案子事实很清楚,无非是Y公司分期付款就可以了。但后来在法庭上听完我们对案件的陈述后很快改变了当时的态度,甚至仔细记录我们提出的观点。虽然法庭上双方争执得很激烈,但休庭时对方律师还是对我们的工作表示赞赏,就连合议庭的法官之一在听审后也表示觉得本案存在不少问题。

虽然本案目前为止尚未判决,但老曹对我们的工作还是非常满意,不仅付了律师费,而且还请我们全所的同事吃海鲜,他万万想不到对自己一不留神承诺的在法律上其实也可以作否定评价,不让自己因为性格上的弱点而蒙受损失,所以老曹最后的那句话说得好:“其实法律还是挺神奇的嘛”。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